广东明确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动态调整纳入药品品种。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9月15日,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卫健委、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从7个方面对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提出要求,包括确定“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完善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管理,统一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推进互联网+“双通道”药品流通服务,等等。
《实施意见》,明确“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药品范围,并根据药品供应保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品品种。
该《实施意见》要求广东各地要于202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建立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建立“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机制,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零售药店准入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实现患者与药店直接结算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
建立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双通道”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应定期上传至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鼓励“双通道”药店探索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市场化手段,建立药品质量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机制。
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参保患者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参保患者按规定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到“双通道”药店购药。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药品用量应符合诊疗规范和符合医保药品的支付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处方流转中心流转。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双通道”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省医保部门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已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一站式”结算。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双通道”药店可自主选择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区域总额预算,纳入“双通道”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
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双通道”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施行单独支付政策。
此次,《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提供“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实现“网订店取”或“网订店送”。
同时,明确要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加强“双通道”药品费用和基金支出常规分析和监测工作,加大对“双通道”药店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部分省份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
2021年5月1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 号,意见共分七部分,分别从分类管理、遴选药店、规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优化经办管理、强化监管、加强领导等方面,对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目前已经有安徽、江西、江苏、四川、广东、湖南等省份已开始落实该政策。
湖南:实行单行支付结算,药店“宽进严管、有进有出”
2021年8月26日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和支付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为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适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渠道供应保障,原则上通过谈判机制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
《管理办法》明确 “双通道”管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单行支付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支付不设立起付线。此外明“双通道”管理药品不单独设立限定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江苏:“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
6月16日,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将国谈药中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及创新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中优先将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药品及创新药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实行单独支付政策。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并保证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开具的电子处方在符合国家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顺畅流转至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
安徽:9月30日前全面建立
6月3日,安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分两批完成:
第一批,6月30日前,合肥、宿州、六安、阜阳、芜湖和安庆6个市,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完善实施方案,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
第二批,9月30日前,全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全面建立。
安徽将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品种,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国谈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制定全省统一“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并根据患者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二级及以定点医疗机构以及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
江西:具体名单另行发布
据业界流传,6月10日,江西省医保局、省卫健委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国谈药品实行医保乙类、“双通道”等分类管理,具体药品名单另行发文。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四川:157个药品纳入处方流转试点
2021年6月29日下午,特殊药品处方流转试点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启动。试点启动后,由四川省人民医院开出的,涉及省本级和成都市门特药品的处方,其供药机构将从本院延伸到部分试点零售药店,实现供药机构更广覆盖。而这种在家看病、复诊,特殊药品在线医保结算的模式,未来将在四川推广。
据悉目前共有157个药品可依托“四川医保”APP或特殊药品平台实现处方信息互联互通。在原有“双通道”管理的107个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基础上,新增50个门诊特殊疾病支付的普通乙类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省本级处方流转药品范围。同时实行统一药价,对于未来增加的药物品种,药店价格将不高于医院药房价格。
处方流转试点是四川创新开展的“双通道”管理制度的一种延伸和完善,有很好的基础优势,在国内处于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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