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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续标规则来了!一地明确不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

来源: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10/21 11:16:30

国采续标规则传来最新消息。对于国采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三批一年采购协议期满的22个品种的续标,陕西率先发文,明确要求:
新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为50%,再次中选的企业约定采购量为60%

过评、原研、参比制剂不设质量分组

陕西上一轮中选价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1.5倍的,其价格区间以不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的1.5倍为基线,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上一轮国采最高中选价

中选企业为1家中选

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梯度调整至中选价

近日,业内流传一份由陕西省医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续工作的函》,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了该省《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接续品种为:国家集采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三批一年采购协议期满的22个品种清单。不过该附件我们并未获得。

此前(8月31日),业内曾流出《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坚持带量采购方式、分类设定竞争规则、优化中选规则等6项要求。

尽管本次流传出的是陕西省的方案,可以预见的是,其核心内容应该是与国家版一致的。

新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为50%,再次中选的企业约定采购量为60%

约定采购量: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需求,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

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三批22个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新产生的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50%,国家集采品种中选陕西企业续标再次中选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与本省相同的占60%,产生新的企业占50%)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计算。其中抗生素类采购周期为 2 年,其余品种采购周期为 3 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合同实行网签。医疗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企业应仍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通过省级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过评、原研、参比制剂不设质量分组;同通用名品种续标价以上一轮中选陕西价为基线,最高限价为上一轮国采最高中选价

方案明确,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原研药、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基础上,同一通用名续标品种价格区间以上轮中选陕西价格为基线,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上一轮国家集采最高中选价格。

若陕西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国家集采最低中选价的1.5倍,其价格区间则以不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的1.5倍为基线,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上一轮国家集采最高中选价格。

根据企业信用、供应配送、药品质量、临床需求、市场竞争格局等方面对参与企业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最高者,确定为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企业为1家中选。

优先采用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30%,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方案还指出, 医药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医保部门按照不低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30%进行基金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返还已预付基金。

确保药款及时结算。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中选药品货款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直接结算 。

并要求企业要做好备货和产能报告工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确保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及合理超量部分药品都能及时足量配送到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生产企业保障供应问题严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同时,要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建立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梯度调整至中选价格。

执行结余留用政策。按照陕西省相关政策做好此次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助推中选结果落地执行。

不得以费用控制、品规数、药事会等影响使用,避免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

方案指出,生产企业应自主选择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承担配送工作。医疗机构在合同期内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的,对超出约定采购量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及时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使用。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根据临床用药实际,均衡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满足不同患者群体临床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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