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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抗肿瘤、抗菌药和国谈品种,配备使用占比将纳入考核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1/3 10:27:21

“合理用药”考核是医疗改革一个重要的进步标志,各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大考核也已陆续推进!

近日,安徽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将对医疗机构的11个一级指标进行考核,特殊管理药品、抗肿瘤、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静脉输液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基药、国采中选药品、国谈药品的配备使用情况均纳入此次考核范围。

考核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收集数据组织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其当年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2019年12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对医疗机构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等重点监控品种、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带量采购药品及国家医保谈判品种的配备和使用纳入合理用药考核。

《通知》要求指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逐步提高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50%,并逐年提高。

该文件的下发也标志着合理用药改革正式在医疗机构进入实施阶段。

2020年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中,强调要通过多举措约束各地医疗机构不合理的用药机制。

目前,多省已发布相关落地文件,并要求公立医院自查自纠,这也必将对一系列不合理的医药现象产生压力。

在今年6月份,医药大省江苏就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抗肿瘤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和目录,靶向药物的靶点检测率;基药采购品种数占比、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等情况被列为考核重点。

2021年3月,辽宁省卫健委出台《辽宁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行动计划(2020-2022)》,提出到2021年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将药物合理使用、处方点评结果等相关指标纳入临床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将相应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重要指标。

2020年10月26日,重庆市卫健委官网挂出对《重庆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除了对抗菌药物使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重点药品监控、集采药品使用等制定要求外,也特意明确了抗肿瘤药物使用和管理、以及开展治疗药物监测(TDM)的规范要求。

下面来看看此次文件的具体内容:

考核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考核周期: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1 年为 1 个考核周期,其他医疗机构 2 年为 1 个考核周期。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包括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应当提前确定每年度参加考核的其他医疗机构名单。

考核内容:

《通知》明确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包括八大项,具体如下: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处方审核及处方点评工作开展情况;

安全用药监测管理情况;

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静脉输液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等。

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收集数据信息并组织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相关数据信息采集时间为上一年度 10 月 1 日至考核当年度 9 月30 日。

医疗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对本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结果报送至负责考核的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通过组织专家现场核查、抽样复核等方式,对医疗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结果进行核查分析。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医疗机构自查自评、数据信息考核及现场核查分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上报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满分统一折算为 100分,其中得分≥90 分为优秀,≥80 分且<90 分为良好,≥60分且<80 分为合格,<60 分为不合格。年度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其当年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互联网+考核”形式完成数据信息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力度,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推进考核工作。可在已有信息平台基础上进行完善,逐步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与医疗机构关键考核指标数据互联互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信息化平台采取“互联网+考核”形式采集考核数据完成数据信息考核,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提高考核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客观性。

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将被暂停执业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各时间节点注意了: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参加 2021 年度合理用药考核的医疗机构应完成自查自评结果报送;

2021 年 12 月 10 日前:各级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完成核查分析;

2022 年开始:每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自评结果收集,11 月底前完成核查分析和考核结果上报,并将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

未按时间节点报送自查自评结果的医疗机构,当年合理用药考核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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