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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药企被公开处罚,被罚款百万

来源: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11/11 10:10:01

11月9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一药企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多次销售药品而被药监局处罚。

【违法事实】厦门市绿茵试剂玻仪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2016年3月24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多次销售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规格:500ml:4.5g,生产企业:广东**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等厂家生产的0.9%氯化钠注射液给**工业有限公司。经查实,从2016年3月24日开始销售0.9%氯化钠注射液给***工业有限公司,至2021年7月13日共销售3762瓶0.9%氯化钠注射液,该企业总共销售额是人民币36270.1元。

为此,厦门市绿茵试剂玻仪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基于上述行为,厦门市绿茵试剂玻仪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横跨了新旧《药品管理法》两则法规。因此,福建省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关闭药品经营。

2、没收未销售的药品0.9%氯化钠注射液115瓶和违法所得36270.1元。

3、罚款1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536270.1元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陆仟贰佰柒拾元零壹角整)。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不是近几个月以来第一家因无证经营药品被罚的企业。10月中旬,据苍南县市场监管局通报,苍南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营业场所及仓库内发现注射用奥美拉唑钠、葡萄糖注射液等药品。经查,苍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涉嫌经营药品13种15个批次,共计货值人民币1545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关闭上述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药品并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所以,对于药品经营企业来说,药品关乎到群众的用药安全,一定要在证件齐全的条件下经营。若被查实无证经营的情况下,除了被罚款外,还会被责令关闭药品经营,而关闭后定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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