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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处方政策河北落地:优选基药、国采中选和医保药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1/11/12 9:46:05

河北明确,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原则上,优先选择基药、国采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今日(11月11日)河北省卫健委、河北省医保局联合印发《河北省长期处方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长处方适用病种和用药范围,开具长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

《细则》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原则上,长期处方用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并根据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细则》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医联体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医联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处方管理与指导。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细则》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

《细则》强调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首次长期处方原则上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或通过上级医疗机构远程指导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相关情况记录于居民健康档案或病历。

出现4类情况,需终止长期处方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出现以下情况,需终止长期处方:

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此外,《细则》明确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慢性病长处方:一次可开12周以内药品,含麻醉、精神、血透等

20201年3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

其中规定: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医院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地方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结合合理用药及基药1+X用药模式,未来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基药及国采品种更加有优势。事实上,五批六轮国采品种中,超过一半都是基药,这也强化了国采品种进入医院和用药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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