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辽宁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其中,不包括被记入辽宁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和其他不符合挂网要求的药品。
区分国谈、国采和省际(省,市)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短缺药,创新药等5类分类挂网,其中除国谈、国采、省采药品及短缺药品外的药品,如果申报企业同意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辽宁省挂网采购价,可直接进行挂网采购。
此外,通知还明确,辽宁省集中采购挂网价在全国其他地区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挂网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主动申报的,核实后取消挂网资格。
挂网药品范围
以满足临床治疗使用需求为原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被记入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等级“严重”的医药企业所涉案的药品和其他不符合挂网采购规定的药品除外。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
分类挂网
价格联动
(一)建立药品价格调整公示制度。
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选择辽宁和以外省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的中选药品,其他药品的挂网价格在执行前一律进行公示。
(二)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凡在全国其它省(市、区)产生低子辽宁省集中挂网采购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的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应在60日之内,主动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价格调整。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主动申报的,经查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同时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对于挂网采购满两年的药品,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市、区)最低实际交易价格。经企业自主申报,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调整新的挂网价格。
取消挂网
存在下列情形的药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取消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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