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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规范药品挂网工作,七类药品暂不纳入挂网范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11/19 9:40:40

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明确药品分成七大类挂网,并对各类药品的挂网价格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一、挂网采购药品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均可申请挂网。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自治区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

划生育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暂不纳入挂网范围,按原渠道采购。

二、分类挂网及价格

(一)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下称“国谈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1.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以谈判价格为挂网价格。

2.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参照现行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下同)的原研药品(《中国上市目录集》,下同)、创新药(《中国上市目录集》,下同)、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含视同通过)和生物类似药,以不高于国谈药品谈判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3.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下称“国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1.国采药品以中选广西价格挂网。

2.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该企业省级梯度降价后的价格,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不含国采中选价)挂网。

3.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三)广西(含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下称“省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1.省采药品以中选广西价格挂网。

2.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的3倍(不含省采中选价)挂网。

3.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同时不高于省采药品最高中选价格的2倍(按差比价计算,下同)挂网。

(四)新注册药品挂网及价格。

新注册(指申报材料递交时间须在批准注册后1年内)药品暂由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适时由自治区医保部门组织价格谈判,以谈判价格挂网。

(五)短缺药品挂网及价格。
国家及广西确定的短缺药品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并提供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六)其它情形药品挂网及价格。

1.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原则上以不高于该企业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的3倍价格挂网。确需以超过3倍价格挂网的,应提供该药品不少于5个全国最低的省级挂网并有实际交易记录的价格,并以其最低省级挂网实际交易价格挂网。

2.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药品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同时最高价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低价的3倍。

3.中成药、生物类似药以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七)急特需药品的挂网

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情况的临床急需、特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
所有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国家、自治区已公布的集采中选可替代药品按国家规定挂网并监控。

三、挂网平台

(一)逐步实现所有药品在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建设的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广西)挂网,促进国家与省级之间药品价格信息的共享,实现药品价格全国联动和规范管理,有效降低药价,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前款未实现前,第三条中的(一)(二)(三)(四)款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挂网。

(三)前款未实现前,第三条中的(五)(六)(七)款暂按原有渠道在广西药械网挂网。

(四)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负责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挂网,并按照医保部门的安排和部署负责承担相关药品的招标、采购、交易、结算工作。

(五)自治区医保局将根据药品采购制度改革及医保支付监控需要,对药品挂网平台、限价政策适时调整。

四、公示和价格调整

(一)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广西的中选药品、广西(或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由平台接受申诉和质疑。

(二)企业在外省省级挂网价低于在我区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五、撤销药品挂网

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该药品挂网资格(直至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资格),自撤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挂网:

(一)药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规记录,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被评为严重失信的;

(二)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药品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

六、药品暂停挂网

(一)生产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连续4个月或累计6个月无法供应的,暂停该品种1年的挂网资格。

(二)因配送企业原因挂网药品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低于70%的,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由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如新配送企业一个月内配送率仍低于70%的,新选配送企业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该药品暂停挂网1年。

(三)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暂停生产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四)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区挂网限价,未在30日内申报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五)药品自挂网之日起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六)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企业应提前30日内向平台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

(七)同一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包材的药品,申报的挂网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同一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或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按差比价计算后出现倒挂的暂停挂网。

对撤网后再次申请挂网的药品须提供最新全国省级最低参考价,且不应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如有价格上涨,需说明具体理由,挂网按审核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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