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要求加强外购药物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医师需具备开具外购处方资质,不得开具目录外药品外购处方,不得指定购药的药店或药房。同时对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顿病开展专题调研暗访,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这对各药企院外推广工作又带来一次新的考验!
近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外购药物管理,建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医师不得开具目录外药品外购处方,不得指定药房。
同时要求辖区内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顿,并于11月25日前报送排查整顿情况。下一步广东省卫健委将就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暗访, 一经发现仍有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指定零售药店购药、谋取不正当利益、加重患者负担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而此前不久,黑龙江卫健委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管理的通知》》明确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用药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药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只允许开具药品通用名处方,患者可自行决定在医院药房取药或去药店购药。严禁采取纸条或便条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也不得指定患者到具体药店购药。医师开具本院药房没有的药品时,应在处方上注明医院未配备该药品的原因和不使用医院药房疗效相近药品的原因。
明确外购药品范围
《通知》明确外购药物范围为医疗机构在开展新技术、临床急(抢)救、特殊临床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医疗机构需使用的,而本机构现有用药供应目录药品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或集中采购成交品种中无替代的未成交药品且无法通过临购采购的药品,可按程序由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自备药物。
不得外购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相类似作用的能正常采购供应的品种、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等临床非紧急、非必需的药物。,
不得指定药店购药,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则
《通知》要求要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对确需外购的药物,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开具外购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与医疗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自费药房、自办药店、 便民药店等)或其他医疗机构。
建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医师不得开具不在目录内药品的外购处方
《通知》明确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外购药物管理,建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医师不得开具不在目录内药品的外购处方。要明确能开具外购处方的医师资质,外购处方要在医疗机构按照院内处方进行留存管理。医疗机构要将外购处方纳入处方审核、点评监管范围,定期通报外购处方涉及的药品通用名、剂型、品规、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点评等结果。
优化基本用药目录,做到品种齐全,比例适当
《通知》提出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优化基本用药目录,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完善药品临时采购制度,对因临床治疗必需无替代、而本机构现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药物,尤其急(抢)救、特殊疾病救治药品,要及时启动临购程序,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开展全面排查整顿,违规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推进医药购销领域行风建设的通知》(粤卫办函〔2018〕482号),并结合以上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顿,并于11月25日前以地市为单位将排查整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排查整顿方式、医疗机构数量、工作成果、发现问题 等)书面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我委药政处,省部属医院直接报送。
下一步,广东卫健委将就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暗访, 一经发现仍有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指定零售药店购药、谋取不正当利益、加重患者负担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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