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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续标落地山东,同品种中选企业不超2家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11/25 10:30:26

国采续标文件出台后,各省也陆续发文落地,核心内容与国家版基本保持一致。我们预测,后续地方细则出台基本按照以下规律:
不变的是:原则、分类接续方式(询价时的1.5倍)

可变的是:报量、接续带量部分的比例、分配方式,信用评价的具体操作(综合评价)、基金预付比例等

山东明确对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开展询价,同一品种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约定采购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并逐步统一不同集采批次执行时间。

11月23日,山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此前,山东曾就此征求意见,本次为正式发文。

国采药品协议期满后,以省为单位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对于报送需求量明显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需做出说明,并加大对其采购行为监管。

 

开展分类接续: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


询价方式: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采取询价的方式确定中选企业。

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全国最低价1.5倍的,以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

山东上一轮中选价格>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

 

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由企业自主选择梯段价格申报。可根据企业报价意愿,结合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竞价方式:如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山东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同一品种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同一品种2家企业中选的,中选价格应保持统一,并明确供货区域。企业报价相同时,可根据医疗机构对企业供应、履约情况及产品质量、临床反映等方面的评估情况确定企业顺位。

约定采购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接续采购结果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半年。

逐步统一不同集采批次执行时间,原执行开始时间为上半年的批次,接续采购周期执行开始时间逐步统一为7月1日,下半年的批次逐步统一为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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