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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96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名单公示(含目录)

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12/1 10:29:17

上海明确纳入96个药品(迪利单抗未在其中),并指出"双通道"药店的六个条件,其中:能够配备50%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对未配备的药品具有1-2天调配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符合条件的DTP药房优先考虑。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开始制定“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并公布纳入药品范围。

广东、河北、浙江:221个药品纳入

安徽:188个国谈药品纳入

湖南:48个药品纳入

江西:53个药品纳入

上海:96个药品纳入

可见,并非所有国谈药品都能进入各省的“双通道”管理目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纳入医保“双通道”的药品也并不仅限于国谈品种。像广东就明文规定,“双通道”管理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

11月27日,上海发布《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机制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1〕40 号》,明确首批“双通道”药品名单,涉及96个药品,不过,信迪利单抗未在其中。具体详见下表:

药品范围: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于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纳入本市“双通道”管理。

市医保部门将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调整情况,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

“双通道”药店需满足六个条件

市、区医保中心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定点零售药店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高、服务灵活的优势,按照规定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安全供应、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

“双通道”药店的条件:

原则上医保定点三年以上,管理基础较好,无重大信息变更,认真执行本市医保、药监等各项规范和管理制度,三年内无医保、药监相关处罚记录;

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鼓励连锁;

具有药品电子追溯和配送能力,具备冷链药品储存配送条件;

具有身份核验能力,能够确保“处方患者”和“实际用药患者”一致,具有较强的信息系统管理能力;

配备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

能够配备50%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对未配备的药品具有1-2天调配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符合条件的DTP药房优先考虑。

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向区医保中心递交申请,经区医保中心初评后,由市医保中心评估审定,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市医保中心应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双通道”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市医保中心探索建立 “双通道”药店退出机制,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双通道药品执行国谈药品支付标准,不得超标结算

“双通道”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约定的药品支付标准,不得以超过国家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申请结算。

本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师开具“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后,参保人员持医保凭证至“双通道”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与开具“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支付政策。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双通道”药店所发生的“双通道”药品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部分,由“双通道”药店向其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参保人员,在双通道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出院结算时凭有关票据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对象参照执行。

市医保中心应当明确相关规程,做好双通道药店遴选评估和调整、公示、费用结算等各项工作。

建立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和结算审核系统

市医保中心会同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建立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和结算审核系统,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做好信息系统对接,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具外配处方时,应确保将信息及时、完整上传至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处方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患者就诊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类别(门诊、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用药情况及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简要病史等。(2)处方外配理由。(3)医院药师审核签章。(4)市卫生健康、药监、医保等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电子处方流转中心未应用之前,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纸质外配处方。

“双通道”药店药师应按照要求对“双通道”药品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并签章。“双通道”药店应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和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双通道”药店的监管,定期对“双通道”药店谈判药品“进、销、存”情况开展检查。

注射类药品由第三方流通企业配送至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院调配使用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临床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双通道”药店要建立谈判药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机制,落实存储、配送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谈判药品质量安全。

参保人员在“双通道”药店购买的注射类药品,应由“双通道”药店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流通企业,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配送至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调配使用,确保用药安全和全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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