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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开展常态化制度化带量采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12/17 9:09:51

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一则《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旨在引导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进一步明显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点摘要如下:

工作目标

《意见》指出,到2025年,全面建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构建以公开招标为主体的多元化药品集中采购体系,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纳入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管理,努力实现公开交易、阳光采购、应采尽采。

公立医药机构通过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数量占比达到90%,自治区级以上集中带量采购药品500个品种以上。

积极推进带量采
药品范围:重点将质量疗效确切、临床用量较大、覆盖面较大、采购金额较高或单价高、价差大、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分步纳入带量采购范围。

要求:

◆ 全面参与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

◆ 常态化开展自治区组织集中带量采购。

①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自治区独立开展,或与省际联盟、或与援疆省市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

②对其他省或省际联盟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自治区总量联动其他省或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价格;

③探索开展地(州、市)级或地(州、市)际区域联盟带量采购;县(市、区)原则上不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地(州、市)开展带量采购应履行报备程序。

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联盟,共享结果。

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自治区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同时要求对未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价格联动

将未被纳入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常用药品纳入价格联动采购范围,综合参考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我区配送成本等因素,核算自治区相关药品联动参考价格。

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最新的全国省级中标价(挂网价)及时调整联动参考价格;鼓励医药机构在联动参考价格内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

自治区每年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平台执行最低价,实施挂网价格调整。对一年无销售的挂网产品,视情况予以暂停采购并择期作撤网处理。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暂停或撤销挂网。

备案采购

临床急需药品、新上市的创新药品、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和血液制品等,实行备案采购。

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卫生防疫和医疗卫生临床需要开通绿色备案采购通道,医药机构也可对急需药品实行先采购后备案。

多地开展常态化制度化带量采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重庆、宁夏、甘肃、河北、山西、黑龙江、陕西、青海、安徽、辽宁、天津、广东、云南、江西、新疆、新疆兵团等16个地区开展常态化制度化带量采购,具体见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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