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联动项目
近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联动采购项目的通知》,将对“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内正在交易且未参加过2019年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项目的药品(注射用胰岛素类除外)开展价格联动。
此次将分两批次(化药和中成药)进行招标,其要求参与本次价格联动项目的药品,填报全国现行最低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以及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交易最低价(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
值得注意的是,吉林明确拟参加我省药品价格联动项目的所有企业和药品均应维护基础数据库。未更新基础数据库的企业和药品,没有投标资格。
采购人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投标时间
企业应在2022年1月10日-1月21日下午16时前,依据药品种类将拟投标药品从基础数据库中勾选到招标系统内指定项目下进行投标
采购流程
企业信息维护
一、基础信息维护
拟参加本次药品价格联动项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代理商必须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药品分类采购系统(新系统)”完成对投标产品信息的更新工作,不接收企业新增产品。
(一)信息维护
拟参加我省药品价格联动项目的所有企业和药品均应维护基础数据库。未更新基础数据库的企业和药品,没有投标资格。
(二)资料形式
本次药品价格联动项目的资料文件原则上以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为准。企业应按照要求上传电子图片资料,上传电子图片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PDF)、大小(3M以下)、顺序上传电子图片。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资料要求
1.企业网上更新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上传的电子图片的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如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印章”的材料,必须签名或加盖印章。如企业上传的资质图片是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原件,可不加盖企业公章(鲜章)。
2.企业应对填报和上传的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如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涉嫌故意造假,骗取获得挂网资格的,经查实,取消本次挂网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如果上传电子图片是非中文材料,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一致的字样。
4.上传的电子图片资料必须清晰可辨。相关重要信息无法辨别或辨别不清的视为资料审核不合格。
5.本次药品价格联动项目的原则上不接收企业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材料。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与投标
一、招标范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分类采购系统”内正在交易且未参加过2019年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项目的药品(注射用胰岛素类除外),详见《部分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目录》。
二、分批次招标
本次药品价格联动项目分两批次开展:
第一批:《部分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目录》中的化药部分。
第二批:《部分挂网药品价格联动目录》中的中成药部分。
每个药品应按照类别选择一个批次参与联动价格。
三、企业投标
企业应在2022年1月10日-1月21日下午16时前,将拟投标的药品从基础数据库中勾选到招标系统内。
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届满前,企业可以勾选投标或者撤回投标。撤回投标的企业和药品,视为未投标。投标期限届满后,企业不能再勾选新的药品投标。审核不通过的企业和药品不能继续参加本次招标项目。
企业完成勾选投标后,应按照要求填报全国最低价格省份的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及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交易最低价(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同时上传《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保证承诺函》。
限价制定
一、价格填报及承诺
(一)价格填报
1.参与本次价格联动项目的药品,应填报全国现行最低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以及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交易最低价(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选择填报过评后的全国现行省级交易采购价格及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交易最低价(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
2.各省或省际联盟开展的药品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可不填报。各省地(市)部门、医联体或医疗机构议价谈判的价格可不填报。
3.在各省当前有效执行的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生产企业更名、集团内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药品转厂或进口药品总代理变更等,变更前后的药品视为同一药品。
4.所有投标药品以该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填报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以系统中企业填报的最小制剂单位为准,如显示的单位是片、粒、支、袋、丸等,则以每片、每粒、每支、每袋、每丸等进行填报价格。
同一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在同一省份,有多个包装中标的,应分别折算成最小制剂价格(制剂价格=包装价格/包装数量),取最低的制剂价格作为该药品在该省的中标制剂价格。
企业务必认真核对最小制剂单位和最小制剂价格,因制剂单位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价格填报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5.价格使用的单位是人民币,价格填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换算成包装价格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数值四舍五入)。
6.企业须将《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保证承诺函》上传到招标系统。未上传《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保证承诺函》的企业,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企业必须保证递交的价格信息真实、有效。如企业故意漏报、错报、瞒报价格的,一经查实,暂停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
(二)价格采集省份的确定
1.如某省的省级采购价格是确定的中标价或挂网价,以该中标价或挂网价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可以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2.如某省的省级采购价格是以准入价、入市价、医保支付限价、红线价、备案价等(含其他称谓)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限价的,即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价格的,以该价格作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可以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3.如某省仅提供多个参考价,具体交易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谈判确定的,则视为该省没有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不予采集,不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二、限价规则
(一)挂网药品限价
企业填报了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的最低价以及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交易最低价(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的,取两者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如果全国各省均没有省级中标价格的,企业需填报相应药品的期望价格,期望价格与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交易最低价(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取两者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三)差比规则
1.如交易目录中有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多个规格的,以多个规格分别差比后,其中价格最低的与企业上报的全国最低省级中标(挂网)价和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交易最低价(自2020年11月1日至今)进行比较,再取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2.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不进行包装差比。
3.同一企业、同通用名、不同规格的药品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如出现价格倒挂、价格差异较大的,将对其进行调整。
4.除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各省或省际联盟开展的带量采购的药品外,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原研和参比制剂的药品价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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