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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双通道”细则下发,291个国谈+慢病品种纳入,处方统一流转(含目录)

来源:广州市医保局  发布日期:2022/1/13 10:43:39

广州“双通道”药品实施范围包含国谈和慢病药品,处方开具要符合处方管理规定及长期处方规范。实施细则指出,医疗机构是主体、药店是补充。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要求落实“定医院、定药店、定医师、定药品、可追溯”的要求,并通过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流转。院内院外按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标准执行。

近日,广州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广州市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将291个药品纳入广州市首批“双通道”药品范围,其中谈判药品275个,此外后续将根据省医保局调整情况动态更新本市“双通道”药品范围(具体见文末附表)。

《实施细则》指出,“双通道”药品供应,定点医疗机构是主体,定点零售药店是补充,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应配尽配“双通道”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次均费用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采用单行支付管理,协议期满的谈判药品不再纳入单行支付管理。

药店准入方面,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中遴选“双通道”药店,并实行动态调整。遴选标准、程序及退出机制由市医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

外配处方的流转方面,要求落实“定医院、定药店、定医师、定药品、可追溯”的要求,参保患者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医保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并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按规定选择“双通道”药店购药。存储、配送、使用有特殊规定的以及住院期间外购的“双通道”药品,由“双通道”药店统一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

“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双通道”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下同)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实施“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机制

实施“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机制,对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基本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方式单行支付:

对参保患者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含家庭病床、急诊留院观察)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谈判药品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患者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执行,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相应门诊特定病种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对参保患者家庭病床、急诊留院观察、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谈判药品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协议期满的谈判药品不再纳入单行支付管理,参保患者按本市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待遇。

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谈判药品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结算。

“双通道”外配处方流转和购药管理措施

落实“定医院、定药店、定医师、定药品、可追溯”的要求,参保患者在其普通门诊或门诊特定病种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双通道”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医保医师开具外配处方,并确认参保患者是否符合开具药品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医保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规定及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药品用量应符合诊疗规范及医保药品的支付规定。“双通道”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全省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流转。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应建立外配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外配处方审核。

“双通道”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的身份和处方信息,并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对于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超使用剂量用药的,不得进行医保结算。

参保患者在“双通道”药店外购注射类药品的,由“双通道”药店按照药品标签标示的贮藏要求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再由院内调配后注射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首批“双通道”药品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

门诊参保患者按规定就医购药发生的外配处方“双通道”药品费用,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患者与“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双通道”药店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对实行按定额付费、总额付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纳入“双通道”管理的非谈判药品费用,从支付给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相应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按规定使用由“双通道”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开具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双通道”药店。

“双通道”药品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患者本次住院费用,并纳入年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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