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云南省药监局公示一则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数据。迪庆开发区三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川贝母,处罚114.1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
复检不合格:迪庆开发区三江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川贝母(批号,200302),经检验【性状】、【浸出物】不符合规定。企业申请复检。药检所复检上述川贝母,【检查】项下“浸出物”项目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为劣药。你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调查,你公司于2017年11月向个人“代x”采购原料川贝母100公斤于2020年3月18日使用上述31公斤原料生产成批号为200302的川贝母饮片(包装规格:200克/袋),成品入库30.2公斤。
改批号:上述批次饮片于2020年6月至11月销售出17公斤,药监部门抽样1.6公斤。你公司称因川贝母是贵重饮片,在销售过程中包装规格较大不好销售而更改包装。
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把上述批号200302,包装规格200克/袋未销售的11.6公斤中药饮片川贝母改成批号为201101,包装规格改为10克/袋×10袋/袋的川贝母。
你公司销售单(商品明细账本)显示,上述2个批次川贝母一共售出24.7公斤,销售单价3457.00-3777,80元/公斤,其中药监部门买样5600.00元,已销售金额共计86281.48元,未售出5.5公斤按销售均价3493.18元/KG计算,未售出货值金额19212.49元,上述批次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05494.04元。
处罚:你公司生产销售的川贝母(批号,200302年),经检验【检查】项下“浸出物”项目不符合规定。并将未售完的该批川贝母批号更改为201101后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七)项的规定,为劣药。
你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川贝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土一个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进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于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劣药川贝母5.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86281.48元
3.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054940.40元。
罚没款合计114.122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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