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失信采集指标(试行)》的通知。


通知内容中显示: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切实保障临床用药和医用耗材正常供应,进一步推动区域间信用评级协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供应情况失信采集指标(试行)》,请各地医保局遵照执行。
失信评定分为统筹地区和自治区医药集采供应情况,统筹地区失信等级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通常有4种行为的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一般”。
1.涉事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三方协议,造成供应异常,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但未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影响的。
2.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一个采购年度内月度“3日配送率”低于40%,月度“3日配送率”=月度内该企业收到的医院的药品或医用耗材订单后3日内的送出金额÷该月度的医院订单金额×100%的(送出金额、订单金额以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3.一个采购年度内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应异常3次以内的(指属地医疗机构反映或投诉供应异常且情况属实的)。
4.涉事企业因主观原因造成以上情形供应紧张或异常,被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但推诿或拒绝配合的。
失信评级是层层递进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特别严重”。
1.涉事企业近三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含自治区本级)累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涉事企业被统筹地区(含自治区本级)列入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的。
3.其他应列入“特别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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