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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再出手,知名药企被罚912万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发布日期:2022/3/4 9:44:27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针对瑞士盖氏制药全资子公司盖思特利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人民币9,123,598元 。

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至2020年期间,盖思特利商贸在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已经开展销售业务的地域范围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根据反垄断局信息,盖思特利商贸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商品包括骨填充材料(Geistlich Bio-Oss,Geistlich Bio-Oss Collagen)和可吸收生物膜(Geistlich Bio-Gide),均为Ⅲ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应用于牙齿种植领域,起到骨再生引导和组织再生引导的作用。

其限定价格垄断行为涉及的地域市场为全国性市场。盖思特利商贸制定面向全体经销商的价格政策,通过总销售部门以及部分区域销售团队,将价格政策传达给所有经销商执行。

经查,盖思特利商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绝大部分采用转售模式。公司与一级经销商签署经销合同,将涉案产品销售给一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将涉案产品转售给终端医院或二级经销商。

据悉,该公司在中国没有生产型业务,涉案商品全部进口自瑞士盖氏制药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盖思特利商贸在限定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的基础上,通过禁止低价窜货、处罚经销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使得经销商只能遵守其限定价格要求,不仅排除、限制品牌内的价格竞争,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不同品牌之间缺乏价格竞争的动力。

作为国内种植牙领域的最大跨国药企之一。一方面,经销商对该商品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议价能力不足。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商品属于价格相对较高、群众费用负担较重的高值医用耗材。盖思特利商贸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导致经销商销售给医院的价格在5年甚至10年的时间内一直维持在较高的水平,未曾有过降价,导致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认定,盖思特利商贸与其交易相对人就涉案商品达成并实施限定转售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被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123,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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