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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调整集中带量采购期满中选药品执行时间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3/24 14:17:59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有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期满中选药品接续工作,持续巩固集采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年〕2号)要求,经研究,统一调整我省集中带量采购期满中选药品执行时间。具体事项如下:

    一、统一延长执行时间

    国家及我省组织的各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周期在上半年期满的,执行时间统一延长至当年6月30日;采购周期在下半年期满的,执行时间统一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延长执行期内,原中选产品供应价格保持不变。省级集采中选品种在延长执行期内纳入国家集采的,同步执行国家集采结果。

    采购周期未满品种,仍按原批次集采文件规定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

    二、征求企业供应意愿

    相关期满中选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延长执行期内供应。

    对2022年上半年到期的国家和省级集采品种,相关中选企业若无法在延长执行期内按照原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的,可于2022年3月28日前向指定邮箱提交不参与延长执行期供应申请(内容自拟,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扫描成电子档);对于其他时间到期的国家和省级集采品种,相关中选企业最迟应在到期前1个月向指定邮箱提交不参与延长执行期供应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均视为同意参与延长执行期供应。

    接收申请的电子邮箱地址为:jszhaocaichu@163.com。

    三、相关要求

    (一)延长执行期内,中选产品的供应、采购、回款、监测监管等仍按照相关集中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二)参与延长执行期供应的企业,应继续做好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并保证质量。对中选药品配送率较低的企业,医保部门将进行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及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将应用于后续集采工作。

    (三)省内相关医疗机构在延长执行期内应继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延长执行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计入约定采购量完成量。

    (四)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担负起集采药品落地监管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按临床需求采购中选药品并及时回款,主动报告中选药品供应和质量问题。

    联系人:宋护利、王海楼,联系电话:025-83290266、8329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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