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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个品种集采品种开始接续,4月14日起挂网执行(含目录)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3/29 15:19:15

近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本次我省共有注射用谷胱甘肽等 39个品种(58个产品)开展接续,中选结果于2022年4月14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4月18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有关精神,现就落实我省国家组织1-3批和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以下简称“接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采购协议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二)药品范围
  本次我省共有39个品种开展接续工作,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三)采购协议期
  自接续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协议期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协议期内若相关品种纳入国家集采,按要求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二、重点任务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
  对协议期满品种继续实行集中带量采购。由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结合上轮履约周期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需求量。接续约定采购量除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阿莫西林颗粒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左氧氟沙星滴眼剂、伏立康唑注射剂、哌拉西林舒巴坦注射剂、头孢克洛缓释剂型按需求量的50%确定,其他品种按需求量的60%确定。
  (二)组织签订合同
  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4月1日-4月6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项目→“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4月7日-4月12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药品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并于4月13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4月15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三)明确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1.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属省级集采协议期满品种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3.属国家集采协议期满品种的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除中选药品以外的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按不超过所有非竞争组药品确定,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4.第一、第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2020年度(第一批)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中,竞争组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对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非竞争组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按销售价格的60%确定,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非竞争组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按销售价格的70%确定,并都以中选价格托底,对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未挂网集采同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中选产品的支付标准确定。
  (四)保障质量供应
  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福建省药械采购监审管理办法》(闽药采中心〔2022〕3号)有关规定处理。药监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五)强化考核激励
  各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7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函﹝2021﹞59号)要求,对集采药品实施单列预算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执行时间
  1.中选结果于2022年4月14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2.4月18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有关要求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
  2.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4.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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