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黑龙江、辽宁省血液透析相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公告》,将对11种血液透析类耗材开展集采。

具体带量采购品种包括:一次性作用动静脉瘘穿刺针(锐型)、一次性作用动静脉瘘穿刺针(钝型)、血液净化装置体外循环管路、一次性使用空心纤维透析器(高通)、一次性使用空心纤维透析器(非高通)、一次性使用血液透析滤过器、血液浓缩透析液A、血液浓缩透析液B、血液透析A粉、血液透析B粉、血液透析B干粉(挂机)。
本次带量采购主体为黑龙江、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鼓励黑龙江、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并与中选企业双向选择。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在采购周期内,对中选目录内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包括按相关规定取消中选资格、调整中选信息(价格)、递(替)补产品进入等。
血液透析各品种总需求量及最高有效申报价格如下:


报价方面,按照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格,且原则上不超过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采购价格的水平进行申报。
采购量分配方面,将根据企业申报价格进行排名并依据排名顺序确定约定合同采购量。具体来说,排名第一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采购价格的企业获得医院申报的本企业产品全部的采购需求量,其它中选企业按排名顺序相应降低医院申报的本企业产品采购需求数量比例,并将降低比例后减少的数量做为中选产品待分配意向采购量。

医院填报了采购需求量但未中选的企业产品采购需求量、中选产品待分配意向采购量及申报价格高于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采购价格的企业需求量合并为医疗机构的待分配总量,医疗机构的待分配总量可自主分配给中选产品中价格适宜的产品,但分配给第1名的待分配总量不得小于中选企业平均分配比例,即:如5家企业中选,则第1名得到待分配总量的比例不得小于20%,申报价格高于医疗机构现行实际采购价格的企业除外。
文件中特别指出,申报品种全年产能达到本次约定采购量4倍(含)以上。此外,企业不得在中选后改变目前销售时的附赠行为,如在中选后取消或减少附赠器件(如目前销售体外循环管路赠送输液器,中选后取消赠送)的,医疗机构可以不执行该企业对应的约定合同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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