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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处方”开始落地,12个慢病病种,最长可开12周处方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4/20 10:04:33

山东明确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高血压等12个慢病病种可开具长处方。此外,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4月19日,山东省卫健委、山东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同时公布了山东省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共涉及12个病种。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实际,依据首批适用病种的最新诊疗指南和规范等,制定本机构相应病种的长期处方用药目录。

 本规范自2022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2日。

《实施细则》明确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实施细则》鼓励优先由基层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鼓励优先由基层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医疗机构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由与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优先通过基层医疗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此外,首次长期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4周。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开具用量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或在上级医疗机构医师指导下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做好门诊病历管理。

出现5类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实施细则》明确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长期处方的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

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患者使用的多种药物经医师或药师判断有相互作用的;

罹患本细则规定病种以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互联网医院在线开具的处方应当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

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医保部门制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不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病种范围的,报销药品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卫健委明确,慢性病长处方一次可开12周以内药品,含麻醉、精神、血透等

2021年3月24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日常医疗服务管理,鼓励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针对慢性病患者的长期处方管理政策,明确可开具长期处方的病种目录、用药范围、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减少患者取药次数。

其中规定:需长期用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血液透析等特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等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医院可一次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指出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地方卫健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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