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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第二、第四批国家和省级集采中选药品开始续签(含目录)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4/22 12:01:53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我省落实第二批、第四批国家集采和省级集采头孢氨苄中选药品首年采购期将分别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30日结束,按照国家联采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2和GY-YD2021-1)以及广东省《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YPDL202101)精神和我省工作部署,为做好上述批次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第二采购年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第二、第四批国家集采和省级头孢氨苄集采相关续签中选药品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品种范围。第二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11个中选品种;第四批国家集采2-3年采购期的22个中选品种;省级集采头孢氨苄的2个中选品种(见附件1)。

(三)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省平台已填报的上述三类相关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本次续签的第二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11个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第四批国家集采2-3年采购期的22个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省级集采头孢氨苄的2个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年实施时间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第二采购年的合同续签工作。各采购平台应在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第二采购年正式实施前,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和配送商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续签中选药品的供应。

(二)分解约定采购量。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要求,将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分解至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三)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本次续签中选产品。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在采购协议期内,原则上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品种采购量。

(四)继续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4号)精神,继续落实好本次续签中选药品有关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等工作,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各地要加强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测,保障本次续签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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