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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发文:定点零售药店药店逐步纳入门诊医保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5/20 14:55:11

河北发文,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经遴选确定为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前期已经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同时纳入统筹药店范围。该政策的下发将加速公立医疗机构的处方流转速度,促进并扩宽“双通道”政策的药品范围,药企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行院内院外的综合布局。

5月18日,河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经遴选确定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其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通知》要求每个统筹区至少要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试点,6月底前实现试点药店直接刷卡结算,前期已经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同时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范围。2022年底前各统筹区所辖县(市、区)至少要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现直接刷卡结算。

这就意味着河北省将扩大医保门诊统筹药店的范围,结合“双通道”政策,如果在未来有大量的药店具备门诊统筹资质,那么处方流转将增加更多的承接方,有着广大受众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将在院外获得医保支付的支持。

这不仅使得双通道政策的药品范围得以扩大,也使得院内的“货架”通过处方流转及相同的医保统筹政策延伸到院外成为现实,而对于药企来说,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行院内院外的综合布局。

此外《通知》规定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采平台采购药品,低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或药采平台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

统筹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经办机构与统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参保人员在统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不纳入统筹药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抓紧督促指导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快本机构结算系统接口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和电子处方流转到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

同时要将医师处方、就医购药等纳入监管范围,实现购药、处方、配药等全程视频监控。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纳入条件

《通知》要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能够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统筹区内医保定点资格2年以上(含2年),近2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重大违规扣款、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及无投诉举报等情形。同时,定点零售药店上年度年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2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

有24小时视频监控,可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实现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设置门诊保障用药管理岗位,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足额配备医保目录内药品,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

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建立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

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所在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采平台采购药品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采平台)采购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应在药采平台采购;低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或药采平台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谈判确定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包括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1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以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药饮片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2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不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门诊保障范围。

购药方式:采用凭处方和无处方两种方式购药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享受门诊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直接刷卡结算,可采用凭处方和无处方两种方式购药。

1.凭处方购药。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纸质外配处方需经医保医师签字并由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电子处方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在签订“互联网+”医保补充协议的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开具的电子处方,在各统筹区之间互认,执行与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政策。购药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对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由执业药师按照处方配药,参保人员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方可供药。

2.无处方购药。为使参保人员购药更加便利,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可直接向参保人员销售医保目录内非处方类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将药品费用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执行相应的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待遇政策。

购药时,将参保人员信息、门诊待遇类别、药品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录入结算系统或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两定标准接口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员在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方可供药。无处方购药量原则上参照处方规定购药量执行。

药品配送方式:自取和药店配送两种方式

参保人员可选择自取和药店配送两种方式购药。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根据电子处方规范配药,在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参保人员需求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药品时,应向参保人员提供流转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电子处方及配送单等,并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费用结算: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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