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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开展国采二、四批续约,有效申报价最低1家中选(含目录)

来源: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发布日期:2022/6/7 10:21:27

近日,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国家集采第二批和第四批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集中带量采购公告》,通过区间询价+竞争询价两种方式对国采协议期满的43个品种(第二批:20个、第四批:23个)开展接续,有效申报价最低1家拟中选。

续约药品范围

申报企业资格

申报企业为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

2.申报企业供应品种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药品的包装规格并执行价格差比规定。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1号)组织生产。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无违反《黑龙江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2020版)》规定的情况。

续约规则

上述两种采购方式中出现企业报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1)国家组织第二批和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且选择我省为供应地区并供应保障正常的中选企业优先;

    (2)国家组织第二批和第四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但未选择我省为供应地区并供应保障正常的企业优先;

    (3)原料药自产的入围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4)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入围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

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为各市地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总和。区间询价品种结合国家联采办发布的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按照国家联采办发布的采购文件规则确定采购比例,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采购比例乘以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

如以竞争询价方式产生中选结果,则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首年约定采购量:入围企业为3家以上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入围企业为2-3家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入围企业为1家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其中,特比萘芬口服常释剂型、头孢丙烯口服常释剂型、玻璃酸钠滴眼剂(含0.1%浓度与0.3%浓度)、注射用比伐芦定的采购比例按上述降低10%。

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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