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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新规则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7/1 14:20:37

一省发文全省推广门诊药店

日前,河北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点药店彻底进入分类分管时代。

为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作用,《通知》明确,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经遴选确定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

同时,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积极开展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试点工作,严格准入条件,细化工作任务,每个统筹区至少要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试点,6月底前实现试点药店直接刷卡结算,前期已经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同时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范围。2022年底前各统筹区所辖县(市、区)至少要确定1-2家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现直接刷卡结算。

据了解,河北省是首个出台详细纳入条件及相关管理细则的省份,作为标准性文件,为定点药店申请成为门诊统筹保障定点药店提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申请通道。

当然,河北省也不会是唯一一个制定门诊药店标准的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在国务院纲领性文件要求下,各省市在今年都在有序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还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

如今,河北省算开了一个头,接下来三年,各地也会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指导定点药店转变为门诊药店(或者说“升级”成为门诊药店)。

 

这些医保药药店最多加价15%

《通知》提及,开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其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等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门诊处方分为纸质外配处方或电子处方,纸质外配处方需经医保医师签字并由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电子处方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参保人员凭处方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处方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

按照河北省要求,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抓紧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快结算系统接口和院内处方流转改造,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直连和电子处方流转到门诊保障定点药店。

毫无疑问,这也将进一步加速处方外流,对药店承接处方红利提供支持。

但是,成为门诊药店也是有一定要求的,除了基本的条件外,对药品的进购、销售都有限定。

按照《通知》要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原则上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高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应在药采平台采购;低于药采平台挂网价格或药采平台没有挂网的可线下采购。

至于定价及销售,门诊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由门诊保障定点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

参保人员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购药,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与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1、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谈判确定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包括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3、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1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以最高加价额不超过75元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中药饮片以加价率不超过实际采购价格的25%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不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门诊保障范围。

 

零售药店已被分为四种类型

就目前而言,河北省至少将零售药店分为了四个类型,分别为普通药店、定点药店、门诊药店、“双通道”药店,且类别不同要求也不同。

比如,河北省对门诊药店、“双通道”药店的遴选标准存在很多共性,都是在普通定点药店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为定点药店,且取得统筹区内医保定点资格3年以上(含3年),近3年无违规情形。)

但是,“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要求条件更高,在门店执业药师配备上,“双通道”药店条件是“具有2名及以上的专职执业药师......”;门诊药店条件是“设置门诊统筹保障用药管理岗位,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

早前,有人指出随着各地“双通道”遴选工作的开展,定点药店将分为两种形态:一种以“双通道”管理为主的专业药房(主要销售慢病、特病用药),一种以满足普通医保品类销售的定点药店。

从河北省政策来看,医保药店的分管会更加细化,更加有针对性,对专业性要求更高。

对此,知名职业经理人(药店圈)李震曾表示,国家是通过不同的方式对现有药店进行分级对待,能活的继续活着,抓不住机遇的就淘汰,把原来的整个药店分成N个系列,逐步形成达标的方式。

附:河北省门诊药店纳入条件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应具备完善的医保结算系统和进销存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或直接使用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真实、全面、准确、实时上传医保结算费用和进销存数据。

按照《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要求,使用专线或VPDN等方式接入,接入上行带宽不低于4MB/S。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统筹区内医保定点资格2年以上(含2年),近2年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重大违规扣款、中止医保或终止医保协议及无投诉举报等情形。同时,定点零售药店上年度年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

2、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提供2年以上有效租赁合同;

3、有24小时视频监控,可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实现购药刷卡全过程视频监控,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至少保存2年;

4、设置门诊保障用药管理岗位,至少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且注册地在该定点零售药店,确保营业时间有药师在岗,提供处方审核、调配和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5、足额配备医保目录内药品,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设置独立的医保药品分区,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用药标识;

6、建立完整的药品“进销存”台账,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药品电子监管码等信息;

7、建立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档案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表;

8、将参保人员医保目录内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保存2年,以备医疗保障部门核查;

9、建立药品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方式、配送包装、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配送药品可查询、可追溯;

10、所在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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