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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局发布禁止垄断协议,违反规定的或将面临数百万的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22/7/4 10:15:48

新修订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一些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医药界做控销、原控的,一看就懂!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稿》是在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共涉及47条。其中特别提出某些固定、限制、分割价格或商品,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或者拒接采购、销售特定经营者的行为,做控销、原控的注意了,关键段落红字标出。

同时明确违反规定的,或将面临数百万的处罚。比如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无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来看看此次《意见稿》的部分内容: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做控销的注意了)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做原控、控销的注意了)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做原控的注意了,某些搞饥饿营销的也要注意了)

(二)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饥饿营销的、限量发售的、限量版的)

(三)通过其他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做原控的、控销的都注意了)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做原控的注意了)

(三)通过其他方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前款规定中的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数据、技术和服务等。(原控的注意了)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通过其他方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做原控的注意了)

(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通过其他方式联合抵制交易。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者通过限定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转售商品价格或者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对前款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违反规定或面临巨额罚款

《意见稿》明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修订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作为《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制度的配套部门规章,自 2019 年施行以来,对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执法规则、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该决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中对相关制度予以调整、细化和明确,为经营者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行为准则。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现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实执法的需要。为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更好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规定》做出进一步修订完善。

七点主要修订内容

与2019年版《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相比,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有7点:

一是新增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定义,明确实际和潜在的竞争者均可能成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与国际通行规则有效衔接。

二是新增经营者对所达成的纵向价格协议进行抗辩的权利,经营者可在个案中对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举证。

三是新增数字经济手段构成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方式,更好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监管需要,规范相关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确具体标准和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更加确定性的合规指引,更好提升市场预期。

五是新增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法律责任,明确“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标准,细化相关违法情形,为执法机构精准执法和经营者依法合规奠定基础。

六是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程序、细化宽大申请和认定程序、理顺豁免认定程序、增加约谈制度等。

七是对照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相应调整了相关违法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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