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宣布开展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采购人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通过限价挂网的方式进行,原则上采集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作为限价。要求相关企业于2022年7月20日前完成所有企业和产品的新增注册、更新维护等。

投标企业
参加本次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单位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
招标范围
范围内:未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挂网交易的药品,且药品注册批件批准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含1日当天)后的药品。但不包括药品再注册批准(含药品补充批件)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后的药品。
范围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含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国家及省级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仿制药、基础输液按照现有规定挂网采购,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价格填报要求
1.参与本次集中采购项目的药品,应填报全国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不包括广东省、重庆市、福建省三省价格,下同)。过评药品,可选择填报过评后的全国现行省级交易采购价格。
2.企业应将全国所有省级中标(挂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价格相同的省份也应该进行排序),选择前三个最低价格省份的中标(挂网)价格进行填报。
如价格来源省份少于两个省的(含两个省),则选择相应省份填报,其余省份填报“无”即可。没有价格来源省份的,三个省份均选择填报“无”,并填报“期望价”。
3.各省或省际联盟开展的药品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可不填报。各省地(市)部门、医联体或医疗机构议价谈判的价格可不填报。
4.在各省当前有效执行的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生产企业更名、集团内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药品转厂或进口药品总代理变更等,变更前后的药品视为同一药品。
5.所有投标药品以该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填报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以系统中企业填报的最小制剂单位为准,如显示的单位是片、粒、支、袋、丸等,则以每片、每粒、每支、每袋、每丸等进行填报价格。
同一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在同一省份,有多个包装中标的,应分别折算成最小制剂价格(制剂价格=包装价格/包装数量),取最低的制剂价格作为该药品在该省的中标制剂价格。
企业务必认真核对最小制剂单位和最小制剂价格,因制剂单位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价格填报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6.价格使用的单位是人民币,价格填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换算成包装价格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数值四舍五入)。
7.企业须将《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保证承诺函》上传到招标系统。未上传《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保证承诺函》的,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企业必须保证递交的价格信息真实、有效。如企业故意漏报、错报、瞒报价格的,一经查实,暂停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
价格采集省份的确定
1.如某省的省级采购价格是确定的中标价或挂网价,以该中标价或挂网价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可以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2.如某省的省级采购价格是以准入价、入市价、医保支付限价、红线价、备案价等(含其他称谓)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限价的,即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价格的,以该价格作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可以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3.如某省仅提供多个参考价,具体交易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谈判确定的,则视为该省没有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不予采集,不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限价规则

此外《公告》表示,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自主与相应的企业开展议价谈判工作,并确定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与企业谈判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且不得高于本单位的现行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应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确定的采购价格开展网上采购交易。
各医疗机构完成议价谈判后,应与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通过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网下采购。医疗机构采购时建议优先采购同等质量中价格低的药品。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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