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要求,我局拟向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开放省平台采购,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21日-7月25日
收件电子邮箱:jszhaocaichu@163.com。标题请注明“零售药店参与采购反馈意见”。
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要求,现决定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平台向定点药店开放
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本文简称省平台)向省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开放,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平台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定点药店不得参与:
1.近2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2.近2年内,因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处罚的;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不符合参加药品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的。
二、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零差率”销售。其中,对省平台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根据需求量,与供应企业补签带量购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采购;对后续开展的带量采购药品,定点药店可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统一报意向量、签订合同,并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省级储备药品外的其他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应主动在省平台开展议价,按议价结果采购,并在不高于挂网价前提下合理确定销售价格。
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药品外,省平台所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均可采购。
三、签订专项补充协议加强监管
定点药店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专项采购协议,遵守专项补充协议约定,对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统一标识并严格按“零差率”销售,不得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并与供应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生产企业应积极响应定点药店采购需求,及时选定配送企业,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做好配送供应。
各地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定点药店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监管,对存在未按“零差率”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或不按约定结算货款等行为的,暂停或取消参与带量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加强对生产企业供应情况监测,对供应异常的企业,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置。
附件
定点药店参与流程
一、药店申报
定点药店通过省平台(网址:http://180.101.234.24:8011)注册账号,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证明、医保定点合同证明等扫描件(PDF格式),并办理CA证书。连锁药店各门店共用一个账号,由总部或总部指定的省内门店向省平台申请并负责统一管理。
二、公示公布名单
省医保部门将申报定点药店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对公示名单中本地区近2年内受到处罚的药店进行标注,并报省价格招采中心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药店名单。
三、平台采购
对正在执行的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定点药店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具体采购产品、报送计划采购量,并与中选企业补签带量采购合同;对尚未开展的带量采购品种,定点药店按带量采购规则参与报量和签约。
对阳光挂网药品,定点药店结合自身需求在省平台发起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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