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让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购药可及性。8月16日,长沙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定点零售药店开设集采药品专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长沙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都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医保部门申报开设集采药品专柜。其中,连锁药店以总店名义统一向市医保部门申报,单体药店向所在区县(市)医保局申报。
至于零售药店该如何设置集采专柜?《通知》指出,专柜药店要在门店显著位置张贴明显标识,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规范分区陈列设立专柜,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和非处方药需分区陈列,并明确专人管理。
同时,零售药店要根据集采药品目录创建本药店集采药品专柜销售目录,销售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合理估测群众用量,备足备齐集采药品库存。
据了解,长沙市在全省率先推进该工作以来,首批纳入试点的药店已有22家,涉及200多个品规的集采药。
时至今日,药店设立专柜销售集采药可谓势不可挡。梳理发现,除湖南长沙外,如今各省市都在引导药店销售集采药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
本月初,江苏省医保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购药便利性,该省决定开展定点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按照规定,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省内定点药店开放,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均可自愿申请参与省平台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
在此之前,江苏省医保局就已明确,要在乡镇(街道)遴选定点零售药店,建设“医保便民药店”,设置集采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专柜,并且年内实现医保便民药店首先在省、市“15分钟服务圈示范点”全覆盖。
今年年初,河南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药店销售集采药”的试点。按照河南省规划,首批将在9000家药店试点,试点成功后,全省所有医保药店一起纳入集采。
除以上三地外,山东、山西、浙江等省在辖区范围内也设立了药店集采药品专柜。但是,相较此前有区别的是,目前各地在制定政策时,也会考虑单体药店,对符合条件的单体药店也可采购销售集采药。
集采药,药店不得加价出售
相比于早期,零售药店销售集采药,有关部门允许有一定的加价幅度,一般是15%以内。现今,对于集采药的售价,大多数地方都制定了限价规定——不得加价销售集采药。
此次长沙医保局发布的《通知》谈到,要统一销售价格,专柜药店销售集采药品不得高于集采药品的中选价格,确保患者采购到质优价廉的集采药品。
河北省医保局在多个文件中都提及,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包括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江苏省医保局在8月3日印发的通知中也明确,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定点药店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对此,江苏省医保局还强调,参与带量采购的定点药店应遵守协议约定,规范销售行为,实行统一挂牌管理、统一设置专柜、统一明码标价、统一制度上墙、统一监督监管,严格按“零差率”销售,不得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不得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对存在未按“零差率”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借销售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药品、倒卖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或不按约定结算货款等行为的,暂停或取消参与带量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