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确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云南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其中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乙类药品”管理,中药饮片纳入“甲类药品”管理。
9月13日,云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云南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名单公示》,802个医疗机构制剂、307个中药饮片拟纳入云南省医保支付范围(具体见文末附表)。
此前在2021年7月16日,云南省医保局印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以国家医保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并按照国家编码规则和方法编制统一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
同时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按国家规定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乙类药品”管理,纳入国家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纳入“甲类药品”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范围按照有关规定限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同时对于纳入品种的准入、退出条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应当是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民族药;
(二)按国家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
(三)按国家或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策规定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
(四)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含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
纳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民族药、 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和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直接调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虛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云南省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
(五)已被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出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
(六)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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