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重庆药品交易所发布了《249个药品不得再次议价不得线下采购,均通过重庆药交所平台交易》。

内容显示:自9月30日起,这249个药品,交易各方均应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进行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不得再次议价。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第二批和第四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执行相关工作的通知,本次采购实施范围包括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同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药品范围为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内药品,详见文末附件。
在采购周期安排上,申报企业3家及以下的品种协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其他品种协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
在约定采购量方面,此次集中采购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YPLH-YD2022-1)中有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品种上年约定采购量。通知强调,对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同通用名下的非中选产品按照我市交易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市医保局将严格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总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抵扣不完的,在以后月度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本次接续采购品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同品种接续采购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最高中选价格的产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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