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天津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

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生产的人参健脾丸(批号:6040014)标示检验项目“装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C202200262)。
当前,达仁堂制药厂已完成该批次药品召回,并提供了关于质量问题的整改报告及附件原件,证明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
药监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劣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人参健脾丸2082盒另2袋;2.没收违法所得20.9万元;3.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2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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