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规范带量采购药品挂网管理的有关措施(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做好药品带量采购和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引导带量采购药品合理挂网。

一、关于中选产品
带量采购或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同一中选企业同品种所有挂网产品(包括带量采购目录内、外所有挂网产品)应符合差比价要求,对不符合差比价要求的予以暂停挂网,待调整至符合差比价要求后恢复挂网。
二、关于国家集采未中选产品
对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基础上,由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鼓励企业自主降价。
对未中选且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全国最低价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品种表》中同品种中选价格的最低价为上限,由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
三、关于省集采未中选产品
同品种未中选产品联动全国最低价。未中选的同品种最高价产品,应按以下要求进一步梯度调整议价上限:各品种未中选最高价药品,根据其全国最低挂网价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的价差倍数,由大至小排序,平均分为三档(四舍五入取整),分别在全国最低挂网价基础上下调15%、10%、5%,形成该产品的省内议价上限(调整后议价上限低于0.1元的,以0.1元计)。
未按要求调整议价上限的最高价产品,其采购使用情况将列入未中选产品重点监测范围,并定期通报。同品种其余未中选产品价格,应不高于最高价产品调整后的议价上限。
四、关于期满接续采购未中选产品
对期满接续采购未中选但在原带量采购中选的产品(以下简称原中选产品),以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起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中选企业仍以原中选价格供应,暂不纳入未中选产品监测范围,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带量采购任务前提下可按临床需求采购。
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未中选产品按照本文第三条执行。其中,原中选产品应调整的议价上限若低于原中选价格的,以原中选价格为议价上限,不再下调;调整后的议价上限若高于原中选价格的,其采购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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