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辽宁省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做好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期满后接续品种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定于2022年11月20日零时开始执行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协议期满后接续中选品种中选结果。

做好接续中选品种价格调整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执行时间,将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协议期满后我省接续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完成价格调整。
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填报配送关系,在规定时限(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为准)完成具体操作。按照1个产品组内同通用名的所有产品每个地级市只能选定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不得变更配送业。相关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完成填报配送企业后,视同形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进行配送关系启动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签订购销合同并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将中选品种结果、约定采购量下达至相关医疗机构,同步通报给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11月18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完成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采购量,做好预付金的测算。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在11月20日前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承诺以全国最低价格供应辽宁省的接续未中选品种(详见附件2)同步执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组织属地相关医疗机构与的相关生产企业签订《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确保完成不少于医疗机构报量基数的15%用量。
附件1: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协议期满后接续品种供应清单



附件2:承诺以全国最低价格供应辽宁的接续未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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