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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迎来新规:支持多种形式整合中小连锁及单体药店

来源: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1/22 10:48:02

一省132292家零售药店迎来新规:支持多种形式整合中小连锁及单体药店;增加灵活性,多场景、多场合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支持医院、药店互通,加速处方外流......

在新的发展环境及市场变局下,为进一步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江西省药监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5条新措施来支持零售药店发展。

梳理发现,《意见》的核心主要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支持多种形式整合中小连锁及单体药店,进一步提升连锁率;其二是适应现今群众用药需求,增加灵活性,以方便群众用药;其三是放宽一些限制,支持处方外流,保障特殊人群用药。

支持多种形式整合中小连锁及单体

按照商务部规划,到2025年,培育形成5-10家超五百亿元的专业化、多元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市场总额65%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率接近70%。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零售连锁总部6658家,零售连锁门店33.53万家,单体药店 25.12 万家。其中,江西省零售连锁总部有101家,零售连锁门店5952家,单体药店7340家(零售门店总计13292家,连锁率44.78%)。

在现有基础不变的情况下,江西省要达到接近70%的连锁率,这也意味着将有超3300家单体药店要么被整合、要么被淘汰。

在提升连锁率方面,《意见》谈到了两点:其一是支持批零一体经营;其二是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中小连锁及单体药店。具体如下:

1、支持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申领药品连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鼓励药品批发企业以现有所属零售药店为依托或者兼并单体零售药店等方式,组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重组、加盟等形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或单体药店。

3、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团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单体药店,规范药店经营管理,加大对药店日常用药品类的配置力度,确保最后一公里终端的药品供应安全。

对于提高连锁率,在政策方面会给予什么样的支持呢?《意见》提出了6大支持措施,具体如下:

1、同一法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收购、合并、加盟或者控股等方式并购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可直接变更所并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旗下门店并注销并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零售单体药店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时,如仅是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原主体的经营场所、仓库地址、设施设备、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等未发生变化的,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3、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直接变更为该分支机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按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内容要求)。在首营资料和票据齐备的条件下可将原有剩余药品转入新的资源管理系统(ERP或GSP系统)继续销售。

4、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人的,在保证药品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以共用一个仓库,并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单体药店储存配送。

5、允许同一集团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多仓协同”,在全省范围内多地设置药品储存仓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使用统一的ERP、WMS和TMS等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授权其连锁门店履行收货、验收职责,做好记录,相关信息实时上传至总部计算机系统。

6、支持同一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按需相互调拨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及冷藏药品除外)。调拨药品前应填写“门店药品调拨单”向连锁总部报备,在系统内传至收货门店,并做好调拨药品在计算机系统的可追溯信息更新工作。

三大措施支持加速处方外流

在“两票制”政策实施后,促进医药分离及处方外流的政策持续出台,改变了院内外药品市场格局,也加速医院处方外流。从政策角度来看,一方面是要促使医院处方外流,另一方面则要激发院外市场承接处方外流的能力。

在此背景下,使得“促进医院处方外流和外流处方药的安全性”变得至关重要。对此,《意见》提到了三点:其一是支持医院、药店互联互通;其二是放宽处方的使用范围;其三是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及可及度。具体如下:

1、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实现处方系统与连锁药店的配药无缝对接。

2、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即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

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下的连锁门店购买通用名和规格均相同的处方药(累计用量一般不超过3个月),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负责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新开具的处方(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不适用于特殊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3、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及审方业务。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自建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审方)中心,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审方工作,作为执业药师非工作时段补充服务。实行远程审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企业可按照农村偏远地区连锁门店数量,配备一定比例执业药师外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进行药学服务。仅销售精致包装中药(单味)饮片可不配备执业中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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