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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正式开展2022年度46个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采工作(含目录)

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发布日期:2022/11/30 11:56:10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发布《2022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中采购文件》(AHYD-2022-1),正式开展2022年度集采工作。

更多内容如下所示:

采购要点

1、采购品种:本次采购46个品种(以目录序号计);

2、约定采购量: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上报采购量基数的90%;

3、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如中选药品纳入国采,按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申报报价

1、申报价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 内的所有费用(“腹膜透析液”的报价须包含特殊配送费用(送货上门、保证患者用药的原配送方式费用))。企业须承诺申报价不低于本企业该药品成本价。

2、采购品种目录内,同品种同组的,申报企业仅需申报最小规格的最小制剂单位申报价。同时申报企业须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供应品种清单”,清单内中选药品价格由工作机构以申报品规为代表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

3、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剂型、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冻干粉针剂和溶媒结晶粉针剂之间不考虑剂型差比,不考虑包装材料差异(生物制品预充式包装以非预充式包装报价、后期差比)。

拟中选药品确定

(一)综合评审

符合“申报资格”要求的药品统筹考虑“企业维度”和“药品维度”两方面因素,进行首轮报价后的综合评审。

1、申报药品分AB两组,具体分组规则如下:

A 组: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过保护期专利(原研)药品、仿制药参比制剂及本公告发布前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生物制剂全国首位上市药品(以注册证发证时间为准,注册证发证日期相同,以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时间为准)。
B 组:除 A组外的其他药品。
分组对应,不得串组、降组申报。

2、药品首次报价后,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计算各组药品的综合得分。

3、“首次报价”要求:

(1)申报药品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的,“首次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同品规药品全国最低省级(含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截止时间为文件正式发布日)。

(2)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2021年在我省有采购记录的申报药品,“首次报价”须低于2021年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本药品采购的有效最低价及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截止时间为文件正式发布日)。

(3)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2021年在我省无采购记录的申报药品,“首次报价”须低于2021年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同品规药品采购的有效最低价及该药品的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截止时间为文件正式发布日)。

4、依据同品种参评药品数及首轮综合评审得分情况,分为:(与《意见稿》相比有所变化)

(取消《意见稿》中“首轮降幅≥50%(与本药品的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相比)的药品,综合评价“价格水平”得满分。”的要求)

(二)专家谈判

入围的组内仅单品的药品纳入专家谈判,由专家进行现场谈判。谈判成功品的“谈判价”作为该药的“中选价”。(与《意见稿》相比有所变化)

(三)最终报价

除纳入专家谈判的其余入围药品直接最终报价。依据入围药品的“最终报价”确定拟中选药品。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与《意见稿》相比有所变化)

(四)拟中选药品确定准则

1、组内单品且谈判成功者,以“谈判价”为“中选价”,确定为拟中选品。组内多品以“最终报价”最低者作为拟中选品,其报价为该品“中选价”。(与《意见稿》相比有所变化)

2、 最终报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

(1)未被本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 “一般”、“中等”及“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2021 年在本省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以品规对应,不做多规格合并计算);

(3)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

(4) 药品临床适应症多于同品种、同剂型者优先。
(取消《意见稿》中“(2)最终报价低的药品优先”的要求)

3、同品规B组报价须低于A组报价。

4、同一企业申报同品种不同规格分组药品价格出现倒挂现象,该企业以流标处理。

(五)备选药品确定

未获得拟中选资格的同品规药品,以最终报价的最低价品作为该品规备选产品。(与《意见稿》相比有所变化)

(六)拟中选品约定采购量分配原则

1、如仅A或仅B组药品中选,拟中选品负责完成全部约定采购量的80%。

2、如A、B组同时中选,“中选价”低者分配约定采购量的70%,“中选价”高者获得约定采购量的30%。(与《意见稿》相比有所变化)

3、约定采购量的分配基于各医疗机构采购量的分配,不做地区、机构遴选区分。即如A、B组同时中选,各医疗机构按相应比例采购A、B组药品,完成各自的约定采购量。

其他事项

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启动备选产品供应流程。在约定采购量内,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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