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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7家医疗机构的17种制剂可跨院调剂使用(含目录)

来源:上海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2/12/23 9:37:27

即日起,上海部分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可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机构制剂,符合条件的,可在辖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上海市药监局12月20日发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自即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对依法经上海市药监局审批或备案的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可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以外的上海其他医疗机构有临床使用需要的,可通过“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向上海市药监局提出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

上海市药监局表示,将主动对接临床需求,实施全程网上办理,即到即审,受理后当日办结。

在上海市药监局公布的《实施加快调剂使用审批程序的医疗机构制剂清单》中,共有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上海市黄浦区香山中医医院、上海市中医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的17种制剂。

上海市药监局强调,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双方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要求,签订制剂调剂使用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保障调剂制剂的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对其调出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质量负主体责任,加强对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指导和培训,确保用药安全。

接受调剂的医疗机构应当熟悉调剂制剂的功能主治、禁忌、用法用量及常见不良反应等信息,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制剂,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并对超范围使用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上海市药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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