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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做实做细“双通道”药品管理更好保障人民用药需求

来源:新疆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31 11:20:17

1月28日,新疆医保局发布《新疆做实做细“双通道”药品管理更好保障人民用药需求》,自治区2020年建立了国谈特殊药品“双通道”(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特殊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供应保障机制,多次动态调整“双通道”管理特殊药品目录,制定《自治区本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规程(试行)》,并公开征求地州、行业和社会意见建议,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文件》内提到,截至目前,全区“双通道”药店达到132家,160种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了县域内至少有一家“双通道”医药机构,基本满足了参保患者用药。2022年1-12月,我区275种谈判药在医疗机构和“双通道”总计使用175.55万人次,总费用16.39亿元,医保基金支出13.15亿元。其中医疗机构使用156.46万人次,总费用13.65亿元,医保基金支出10.89亿元;“双通道”使用19.09万人次,总费用2.74亿元,医保基金支出2.26亿元。

一是国谈特殊药品使用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国谈特殊药品时,由医疗机构提出治疗用药方案,交医保办复核,做好患者和药品登记,并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平台对患者的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和用药方案进行备案。

二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保障国谈特殊药品供应,确因药品供应问题无法供药的,为参保患者及时备案并开具电子处方(外配),可在“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使用国谈特殊药品。

三是定点医疗机构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建立特殊药品管理制度,遵守谈判药品价格规定,不得以超过国家医保谈判约定的支付标准销售。在严格执行特殊药品备案要求的基础上,设置特殊药品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规范流程,为每位参保患者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参保患者特殊药品使用信息。

四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限制国家谈判药品配备、使用。《乌鲁木齐统筹地区DRG付费结算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谈判药品中的高值药品施行单独支付,不纳入DRG总额预算。

五是将“双通道”特殊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需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符合参保地特殊药品使用流程规定的,按特殊药品政策报销;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先行使用的患者,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审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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