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江苏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次骨科脊柱类耗材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自2023年3月1日0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相关企业与医疗机构应于2月18日前在省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应于2月28日前完成三方协议签订。
相关企业按国家联采办下发数据中部件信息,在省平台关联相关产品,同时维护挂网价。同一系统中所有部件均完成维护后,进行中选系统确认。已完成维护的中选部件和系统在执行时,同步停用原挂网产品。已在我省挂网的国家未中选产品,未维护信息的将予以暂停挂网。
根据此前要求,脊柱国采首年协议采购量于2023年1-2月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由联盟各地区确定。已自行开展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且尚在采购协议期内的省份,可顺延执行本次集采中选结果。据江苏医械圈梳理,截至目前,天津、上海、江西和贵州4地目前在国采平台陆续完成三方协议,湖北、辽宁、广西三地要求2月底前完成三方合同签订工作。
预计接下来,各省也将陆续推动脊柱国采落地,骨科三大类中的最后一环,正式迎来降价潮。
落地细节上,江苏发布的上述文件中,对非中选产品挂网、回款、医保支付、供应、配送等均做出了要求。
非中选产品挂网方面,《通知》指出,中选系统中“非招标范围部件”等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的最低价。各中选企业的非中选产品系统中包含中选产品系统部件的,按不高于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如非中选产品系统各部件均由中选产品系统的不同部件组成,则总价按实际使用部件折算成竞价产品系统价格后,不得高于同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系统价格。
支付方面,将落实医保基金预付。《通知》规定,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完成线上采购协议签订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中选产品使用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并拨付医保基金,鼓励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采取措施在两年内渐进调整支付标准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参保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产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此外,落实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要求,保持供应链条长期稳定,采购协议周期内,已选定的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调整。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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