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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疗机构用药开展监测、评估,新版基药目录或来袭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2/27 10:28:59

近日,各级卫健委开展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要求所有的所有二、三级公立医院,以及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对2022年度的化学药、生物药及中成药的配备、入库、出库、使用等情况进行监测,并进行分主题开展专题分析,研究编制专题监测分析报告。

该项监测工作的开展,无疑在全局上掌握了全国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及配备情况,这是一项卫健系统的基础工作,类似于全国医保信息平台的数据。卫健委有了这项基础,对于今后各项政策,包括基药制度及目录制定,以及合理用药政策的优化,都将有的放矢。

2月22日,辽宁省卫健委下发《关于开展2023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关于做好2023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23﹞4号)要求做出的工作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卫健委的4号文并未在官网上找到,因此,辽宁这个通知,基本是对4号文的具体落实,因此可以了解4号文的内容。
据《2023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方案》显示,此次用药数据监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负责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系统运维、标准维护、数据分析与咨询管理等技术支撑工作。

监测范围:所有二、三级公立医院,以及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

按辽宁省卫健委的《通知》要求,全省将开展2023年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监测数据釆集范围覆盖全省所有的三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时间安排:2月23日前完成注册,4月17日0时—6月9日24时进行数据治理

2月23日前,各地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注册

3月1日前,各地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YPID编码比对并报送数据。

4月14日前,完成基础质控与反馈

4月17日0时—6月9日24时,数据治理。对重传后的数据再次质控,开展数据治理。

之后,据《2023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方案》显示,对重传后的数据再次质控,开展数据治理。

完成全国、省级监测报告(6月12日0时—12月31日24时);

编制完成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报告(2022年);

各省(区、市)完成省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报告(2022年),指导编制市级监测报告;

开展专题分析(6月12日0时—12月31日24时)

分主题开展专题分析,研究编制专题监测分析报告。指导各省份规范做好监测数据深度分析应用。

此次医疗机构注册及信息报送,是通过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http://cdsip.nhc.gov.cn)

监测内容:2022年度数据,包括化药、生物药、中成药,由5个监测表组成

采集数据时间节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采集数据内容: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等药品目录和

配备使用情况,按年度汇总,一次性报送。

表1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目录;
表2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入库情况;
表3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出库情况;
表4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
表5 公立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例如,表1如下图所示,将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情况进行详细上报。

表4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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