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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启动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

来源: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2023/3/22 10:25:43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公告》,明确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药品实行限价挂网采购,原则上采集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不包括广东省、重庆市、福建省三省价格)作为限价。

 一、招标范围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通过限价挂网的方式进行,申报药品需获得国家药品分类与代码,涉及的招标范围如下:

1、未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挂网交易的药品,且药品注册批件批准时间在2022年1月1日(含1日当天)后的药品。但不包括药品再注册批准(含药品补充批件)时间在2022年1月1日后的药品。

2、未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挂网交易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原研(参比制剂)、治疗用生物制品。

3、未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挂网交易的中药创新型药品(含改良型新药)。原则上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注册管理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的“中药创新药”名单内的药品。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申报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不得参加本次项目。

国家及省级部门公布的短缺药品、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竞价)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按照现有规定挂网采购。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因投标企业申请暂停挂网的药品,自暂停之日起未满足一年的,不得申报本次招标项目。

二、价格填报

1、参与本次集中采购项目的药品,应填报全国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不包括广东省、重庆市、福建省三省价格,下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选择填报过评后的全国现行省级交易采购价格。

2、企业应将全国所有省级中标(挂网)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价格相同的省份也应该进行排序),选择前三个最低价格省份的中标(挂网)价格进行填报。

如价格来源省份少于两个省的(含两个省),则选择相应省份填报,其余省份填报“无”即可。没有价格来源省份的,三个省份均选择填报“无”,并填报“期望价”。

3、各省或省际联盟开展的药品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可不填报。各省地(市)部门、医联体或医疗机构议价谈判的价格可不填报。

4、在各省当前有效执行的采购周期内,发生药品生产企业更名、集团内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合并分立、药品转厂或进口药品总代理变更等,变更前后的药品视为同一药品。

5、所有投标药品以该药品最小制剂单位填报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以系统中企业填报的最小单位是片、粒、支、袋、丸等,则以每片、每粒、每支、每袋、每丸等进行填报价格。

同一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在同一省份,有多个包装中标的,应分别折算成最小制剂价格(制剂价格=包装价格/包装数量),取最低的制剂价格作为该药品在该省的中标制剂价格。

企业务必认真核对最小制剂单位和最小制剂价格,因制剂单位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价格填报错误的,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6、价格使用的单位是人民币,价格填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换算成包装价格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第三位数值四舍五入)。

7、企业须将《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保证承诺函》上传到招标系统。未上传《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保证承诺函》的,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企业必须保证递交的价格信息真实、有效。如企业故意漏报、错报、瞒报价格的,一经查实,暂停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

三、价格采集省份的确定

1、如某省的省级采购价格是确定的中标价或挂网价,以该中标价或挂网价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可以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2、如某省的省级采购价格是以准入价、入市价、医保支付限价、红线价、备案价等(含其他称谓)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限价的,即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该价格的,以该价格作为该省的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可以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3、如某省仅提供多个参考价,具体交易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谈判确定的,则视为该省没有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不予采集,不作为价格来源采集省份。

四、限价规则

(一)挂网药品限价

企业填报的全国现行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为三个省份的,按照填报的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作为限价。

企业填报的全国省级中标(挂网)价格少于两个省的(含两个省),组织专家进行议价,以专家议定后的价格作为限价。

如果全国各省均没有省级中标价格的,企业需填报相应药品的期望价格,专家将参考其他地区、医疗机构的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其它企业的限价,进行谈判后,制定限价。

(二)差比规则

1、参加投标的药品,如在当前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目录中有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规格药品中标的,以中标药品规格差比后再与企业上报的全国最低价格比较,取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如交易目录中有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多个规格的,以多个规格分别差比后,其中价格最低的与企业上报的全国最低价进行比较,再取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2、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数量的不进行包装差比。

3、同一企业、同通用名、不同规格的药品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如出现价格倒挂、价格差异较大的,将对其进行调整。

4、除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各省或省际联盟开展的带量采购的药品外,不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原研和参比制剂的药品价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不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价格。

不同企业之间质量相同或相近的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价格差距明显较大的,或者不同规格之间价格严重倒挂的,将组织专家进行撮合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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