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国家药监局消息,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加强曲马多复方制剂等药品管理。
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吡仑帕奈(包括其盐、异与生产企业相关内容:

生产企业:生产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吡仑帕奈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品种的定点生产资格,并申报2023年度生产需用计划。自2023年7月1日起,未取得相应品种定点生产资格和生产需用计划的企业不得生产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
MAH: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吡仑帕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变更手续。自2023年11月1日起,所生产出厂和进口的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以及吡仑帕奈必须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出厂和进口的上述品种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进出口:自2023年7月1日起,进出口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进出口准许证。
不得委托: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关于精神药品不得委托生产、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的规定。
药品追溯:曲马多复方制剂、依他佐辛和吡仑帕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上述药品的追溯制度。构体和单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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