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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工作启动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6/12 14:46:19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重点...
我们研究起草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于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
《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与《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将另行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是本次调整方案的主要规则:
一、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申报参加2023 年药品目录调整。
1、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6 月30 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治疗用药,可按程序申报。
2、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6 月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
4、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3 年6 月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截止目前一共四批
5、2023 年6 月30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1、2023 年12 月31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
2、2024 年12 月31日协议到期,且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6 月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3、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6 月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常规目录部分的药品。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
三、其他
1、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2、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3、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3 年6 月30 日为准。
4、拟纳入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采用竞价等方式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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