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材货款直接结算,时间流程确定
近日,福建厦门市医保局发布《厦门市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是货款结算的经办机构,依托招采子系统开展业务,负责按自然月生成货款结算相关数据,代医疗机构向药械配送(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支付货款,管理招采子系统上的药械采购交易行为。
代付的结算款从每月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费用结算款中扣除,应付医保费用结算款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药械货款的,不足部分向医疗机构收回。
货款结算经办基本流程如下:

目前,耗材领域仅有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适用该办法。
根据《办法》,厦门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过省级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子系统采购的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医用耗材的货款,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医保经办部门根据本办法代为结算。不属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医用耗材货款仍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此外,在货款结算过程中,医疗机构并非完全出局。
例如,《办法》中明确,货款结算以医疗机构确认入库的数量、金额等信息为依据,根据经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核对后的双方一致确认金额支付货款。
医疗机构应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立复核岗位,按“两票制”等规定和要求,确认本机构的药械交易数据,审核相关票据信息,核对应付给供应企业的款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错付或串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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