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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403个品种纳入医保单独支付(含目录)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8/4 11:24:49

01 9月起
403个品种纳入“单独支付”
8月2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单独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成为江苏、湖北、湖南等省之后又一个落地单独支付名单的省份。
与其它省市相比,广东此次纳入单独支付的品种范围明显更大。
例如,湖南今年年初公布的《2023年“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名单》中包含123个药品,与湖北今年所执行的单独支付名单中121个药品的数量接近。
而此次广东的单独支付范围共覆盖司美格鲁肽注射液、阿齐沙坦片、泽布替尼胶囊、人凝血因子Ⅸ、丹红注射液等403个品种(完整名单见文末),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2年。

按照广东要求,单独支付范围覆盖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国谈药及其同通用名同具体剂型药品、“岭南名方”医疗机构制剂,此次名单中403个单独支付品种的限定支付范围与医保药品目录保持一致,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不纳入相关额度。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不纳入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额度,不单独设立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就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标准。
参保人在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日间病房(以下统称为住院)等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也由统筹基金单独支付,不列入该次住院的医疗总费用核算范围。
早在2021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就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的谈判药品,可探索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纳入‘双通道’管理和施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原则上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程序确定”。
依照国家指导意见,广东先提出探索,后由江阳等市级单位先试点实施,如今省级名单出炉也意味着政策距离全面落地更进一步。
02 纳入单独支付后
面临更严监管
由于单独支付的特殊性,相对于普通药品以及“双通道”药品,各地对单独支付药品有着更严格的规范,相关药品在各省基本都会按照定定点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定点药店的“三定管理”。
广东提出,各市要强化单独支付药品使用管理,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加强智能监控,对患者用药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利用单独支付政策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单独支付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上传诊疗相关信息,加强医保用药管理,做好定期评估,促进单独支付药品规范、合理使用。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单独支付有关政策纳入协议范畴。
湖北也提出“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药机构合理配备‘双通道’药品,尤其是‘单独支付’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建立用药资格备案和定期复查评估等管理机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处方流转相关规定,督促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实现患者用药行为管理全过程监管。
另外,随着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各地对单独支付药品的监管也将更加数字化、全面化。
例如,江苏在其经办流程中明确,要依托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结算系统,实现不见面备案、资料传输、处方流转、复查评估、实名制管理等线上经办全流程管理;同时将“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使用纳入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行全过程监管。
从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指导意见》来看,“施行单独支付政策的药品,可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的前提就是“确保基金安全”,相关药品拥有更有利的支付条件的同时,也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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