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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动中成药带量询价,满足询价价格即可拟中选(含目录)

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发布日期:2023/8/16 13:42:11

01、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参与范围为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药机构自愿参与。约定采购量为所有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总和的80%。医疗机构未报送需求量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为零。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见下表。


02、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两年,视情况可延长。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统一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衔接。
03、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
(二)申报品种资格
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及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代码的上市药品。申报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04、协议采购量分配
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由基础量和分配量累加组成。
第一步: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的厂牌药品在中选范围内的,同通用名药品根据以下规则按比例分配采购需求量,作为基础量。基础量占约定采购量的比例见下表。

第二步: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的厂牌药品未在中选范围内的,该厂牌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及中选药品除基础量后的剩余量作为待分配量。待分配量由医疗机构在排名前三位的中选药品及本医疗机构已填报且中选的厂牌药品中自主选择。
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由基础量和分配量累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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