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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省取消门诊慢病用药“小目录”,9月1日执行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8/24 13:44:25

8月23日,安徽省医保局发布《关于优化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安徽省自2023年9月1日起,取消慢病门诊用药目录。这一通知的发出,意味着安徽执行多年的慢病用药“小目录”终于取消了!
《通知显示》参保慢特病患者门诊费用报销不再受《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限制,门诊使用符合病情需要的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
取消门诊慢病用药“小目录”是大势所趋。
2020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下发,明确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规范政府决策权限,科学界定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各地区要确保政令畅通,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
从医保药品目录的角度看,目前全国已经取消了各地增补目录,从2023年开始全国统一医保药品目录,各地仅保留民族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调整权限。
从全国看,门诊慢特病用药目录也是逐渐在取消。比如,河北省医保局2021年印发《关于取消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取消各地制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目录,自2021年4月30日起执行。
近日(8月17日),江西省医保局《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征求意见稿》里也没有体现门诊用药小目录,而在第八条规定:纳入《病种目录》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一)临床诊断明确,诊疗方案明确,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相应的治疗药品;这从侧面体现只要是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都可成为门慢特病对应的用药。
附正文: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3〕61号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慢特病)门诊用药报销政策,方便参保群众看病就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慢病门诊用药目录。参保慢特病患者门诊费用报销不再受《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限制,门诊使用符合病情需要的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
二、做好目录编码更新对照。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信息中心做好慢特病门诊用药数据库的更新维护,督促指导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更新对照,确保按照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规定结算报销慢特病门诊费用。
三、加强门诊基金使用监管。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与监督检查,统筹飞行检查、举报核查、经办稽核、智能监管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132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37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增补基本医保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3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保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8号)等关于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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