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0月底开始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中选结果(含目录) |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0/9 11:11:51 |
10月8日,广东发布《关于落实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此次全国中成药联盟中选价格平均降幅42.27%,广东省参加了其中12个药品,共涉及55个企业,有效减轻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

01、品种范围
广东省参与的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
02、机构范围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主体。已填报全国中成药联盟采购需求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通过“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填报并分配的采购需求量。
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约定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03、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继续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请相关采购主体及时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和采购衔接工作。
04、主要任务
(一)规范中选产品挂网工作。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本次中成药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相关品种须统一使用最新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同企业同药品名称下未在中选供应清单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及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并组织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
此次集采非中选药品按相关采购平台挂网规则挂网采购,同药品名称下同企业同剂型非中选药品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小包装价格低于大包装价格、小规格价格低于大规格价格。
(二)做好中选药品的采购管理工作。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非中选药品需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三)畅通进院渠道,落实配套政策。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促进合理用药。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算等有关规定,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约定量产生较大波动。
(四)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压实中选企业、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的责任。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及时告知我局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
附:官方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等文件精神,广东参加了由湖北牵头开展的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并于近期产生了中成药联盟集采中选结果,为做好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全国中成药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落地执行。此次全国中成药联盟中选价格平均降幅42.27%,我省参加了其中12个药品,共涉及55个企业,有效减轻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我省参与的全国中成药联盟品种。机构范围包括参加填报此次药品预采购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确认的采购需求量,涉及医疗机构共900余家,合计采购量约1.4亿(片/粒/袋/支/丸)。
(二)明确采购周期。此次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30日,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1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要求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继续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对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要求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明确主要任务。
1. 各采购平台要规范产品挂网。各采购平台要及时将此次集采中选产品挂网;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医疗机构签订统一的集采购销合同。各采购平台需按照“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更新维护产品编码。
2. 明确中选药品采购管理方式。明确非中选药品需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明确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
3. 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结算等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及时回款,明确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4. 加强保障。医疗机构要确保相关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同时各申报企业需要加强供应保障,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本次集采落地执行后,医疗机构多次投诉无法正常供应的品种企业,将依据有关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 加强采购和供应情况监测。各地市要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掌握使用进度和配送情况,畅通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对存在采购或供应滞后的药品,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保障供应和使用,并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并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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