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保局近日下发《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了开通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条件——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零售药店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不含中药饮片)。

《通知》发布之前,各统筹地区临时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补签承诺书和补充协议。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给予其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须完成评估,未达到门诊统筹服务开通条件要求的,应解除其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采购,自愿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被发现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未参照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同产品的挂网价格销售的,将解除本补充协议。
与《通知》一同发布的附件《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补充协议范本》则进一步细化了各项要求,包括硬件方面必须有接口,软件方面必须有“进销存”管理和智能监控功能,具有档案管理硬件设施,能存储管理资料备查,药师和管理制度的再规范等。
01
配合医保部门(甲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接收外配处方
实现事前提醒、事中拦截、智能审核等功能应用;按要求接入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收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
鼓励联合“互联网”医疗机构构建在线复诊、处方流转、在线支付、线下配送(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就医购药模式,便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02
加强药师管理
按照处方管理相关规定,药师要认真做好处方的审核、调剂、保管工作,将参保人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代购登记台账等保存2年,以备医保核查。
03
实行大额消费实名登记制度
参保人员消费达到一定数额,需登记参保人(含代购人)身份证信息、购药金额、联系电话等。经定点零售药店店长或指定负责人审核药品及相关购药人员身份信息后,需要购药人员在购药结算单存根联上签字确认,定点零售药店留存备查。
04
九项违规条例
统筹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解除本补充协议,自本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门诊统筹,情节严重的,自本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进销存”数据和信息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经核查存在违规的;
(2)未核验参保人员或代购人身份,事后被发现冒名购药造成统筹基金损失的;
(3)乙方药师审核处方责任不到位,发生未核验处方的合规性、未落实凭处方购药要求、不按医院处方量售药、违反长处方管理规定售药等情况;
(4)检查时无法提供参保人员药品外配处方、购药清单、代购台账的;
(5)未按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和要求完善本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
(6)检查时无法提供约定时间内的监控视频等资料的;
(7)被发现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未参照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同产品的挂网价格销售;
(8)未严格落实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经医保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9)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及主协议中约定其他应解除医保协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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