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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来源:国家卫健委  发布日期:2024/3/29 10:19:30

一、起草背景
 
助产服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关系母婴安全健康,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为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提高助产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在广泛听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助产服务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强调公立医疗机构要承担产科服务兜底责任,从六个方面对加强助产服务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强化助产服务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二是主动公布助产机构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有序就医。三是强化助产服务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四是开展生育友好医院建设,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促进安全舒适分娩。五是规范助产服务资源调整,明确调整程序,确保助产服务可及性。六是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构建促进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重点问题解读
 
(一)关于助产服务规划布局。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编制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助产服务资源进行规划布局,确保助产服务供给,有效满足孕产妇需求。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2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有1家公立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助产服务,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障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助产服务能力。
 
(二)关于助产服务资源调整。
 
《通知》对助产服务资源调整作出规范要求。一是严守服务底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地广人稀地区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保障产科持续服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调整医疗资源的除外。二是规范调整程序,公立医疗机构拟关停产科要广泛征求建档孕产妇意见,书面征求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看病就医权益。三是保障服务衔接,医疗机构产科停业,应按规定经登记机关批准,制订业务调整预案,妥善做好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接续服务,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岗位,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移交。
 
(三)关于生育友好医院建设。
 
《通知》提出,助产机构要加强生育友好医院建设,足额配备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合理设置门诊候诊区域,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营造温馨、舒适的分娩和住院环境。在优化服务方面,推进全面预约诊疗,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镇痛分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促进安全舒适分娩。在改善条件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助产机构加强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设置,结合院内资源调整优化,增加产科病房单人间和双人间数量,切实改善产科住院条件。
 
(四)关于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通知》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两个层面对健全完善产科政策保障机制提出要求。一方面,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构建促进产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强调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公益属性,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调动产科医务人员积极性,努力使综合性医院产科医师的薪酬水平不低于医院医师薪酬平均水平,严禁向产科和产科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产科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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