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标数据网 > 医药新闻频道 > 行业要闻 > 医保局通知:5月1日起,三大类耗材开始降价!

医保局通知:5月1日起,三大类耗材开始降价!

  发布日期:2024/4/18 10:17:06

今日,“药叶朋友说”为所有药业同行们整理了4条国内的药业药闻。

一、医保局通知:5月1日起,三大类耗材开始降价!

近日,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接连发布两则带量采购执行通知,涉两大联盟集采:通用介入和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京津冀“3+N”联盟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两大集采结果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在全省实施降价!

01:执行时间

自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采购期为一年。

02:执行范围

全省采购和使用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03:平均降幅68.55%

根据公布的数据来看,三大类耗材通过集采均实现了大幅降价。

据去年9月河南省医保局《关于公示通用介入和神经外科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采拟中选结果的公告(七)》公布,本次联盟集采中,通用介入类申报企业148家,拟中选企业120家,中选率81.08%;申报产品13519个,中选产品11956个,中选率88.44%;总体平均降幅65.40%。

神经外科类申报企业67家,拟中选企业60家,中选率89.55%;申报产品4169个,中选产品3894个,中选率93.40%;总体平均降幅68.55%。

另外,今年3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披露,先后完成了2批次4类京津冀“3+N”联盟集采医用耗材落地执行,分别是电生理类、超声刀头类、腔镜切割吻/缝合器和开放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其中,腔镜切割吻/缝合器类医用耗材平均降幅52%。

04: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货款

此次通用介入、神经外科和腔镜切割吻/缝合器三类高值医用耗材落地执行,均明确加强医保政策协同。中选产品的采购货款实行医保基金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由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江西省医保基金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和国家谈判药品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分别与医疗机构和供货企业签订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算协议,明确结算方式和责任义务,落实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政策,保证周转金及时拨付。

来源:江西省医保局、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二、医保基金违法整治专项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4年4月2日

(主动公开)

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国家医保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范围开展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针对医保领域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拳打击欺诈骗保,举一反三完善长效机制,通过“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推动医保基金监管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重点

(一)聚焦虚假诊疗、虚假购药、倒卖医保药品等欺诈骗保违法犯罪行为,开展严厉打击。

(二)聚焦医保基金使用金额大、存在异常变化的重点药品耗材,动态监测基金使用情况,重点查处欺诈骗保行为。

(三)聚焦纠治一体,对骨科、血透、心内、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重点领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持续推进问题整改。

三、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依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统筹监管资源,发挥监管合力,确保整治效果。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欺诈骗保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医保骗保犯罪案件,并对相关案件办理实施法律监督,结合专项工作需要,必要时出台典型案例指导各地规范办案。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犯罪行为,及时接收、调查医保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并协助查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药服务及收费计费行为,积极处理医保部门移交的涉及医疗行为的线索,并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四、工作举措

(一)坚持宽严相济,依法分类处置。对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在犯罪中起组织、指使、教唆等主要作用的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一般违法违规问题,注重加强协议处理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持续推进问题整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国家医保局将制定下发骨科、血透、心内、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重点领域问题清单,各地要督促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国家飞行检查、省级飞行检查、市级交叉检查都要将上述六个领域作为检查重点,对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或者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

(二)坚持守正创新,强化数据赋能。总结提升现场检查等传统监管方式,用好检查指南和典型案例,提高监管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发挥好已验证有效的大数据模型的作用,实现常态化筛查。结合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应用试点工作,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保基金监管中的应用,探索构建多维度大数据模型,筛查分析深藏数据中的可疑线索,推动大数据监管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坚持部门协同,发挥监管合力。医保部门要持续健全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的沟通会商机制,共同研究打击整治欺诈骗保实践疑难问题,发布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持续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部门的数据共享、线索互移、联查联办机制,同步提升刑事打击和行政查处效能,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联合财政部门查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合力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对涉及的医疗规范问题等,从前端加大监管力度。各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配合,积极移交涉嫌腐败相关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把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与专项整治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四)坚持上下联动,用好线索核查。国家层面将继续发挥“指挥棒”作用,把线索核查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抓手,加强考核激励、督查督导,实现上下联动,同向发力。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可疑数据线索,逐条开展核查,确保线索清仓见底。对风险等级较高但核查进度缓慢的线索要列入省内交叉检查,国家医保局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复核。

(五)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把整治工作与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机制结合起来,深入查找并逐步解决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机制短板和薄弱环节,健全防范欺诈骗保长效机制。国家医保局将筹备建立基金监管“方法库(经验库)”,总结提炼问题类型、作案手法、检查路径、大数据监管模型等,持续提升基金监管风险识别和查处能力。探索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信用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促进医药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医保基金,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部署。六部门联合召开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2024年4月完成)

(二)自查自纠。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对标问题清单开展排查,全面排查自《医疗保障基金监督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发生的所有医疗服务行为及医疗服务费用,并立行立改。(2024年5月完成)

(三)集中整治。聚焦工作重点,开展联合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2024年11月完成)

(四)总结上报。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梳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分析典型案例,加强经验总结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2024年12月完成)

六、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守纪律规矩,严格规范执法,忠实履职尽责。要加强宣传引导,国家医保局联合各部门统筹部署宣传曝光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上报机制,对查处的重大案件及拟曝光的重要案例,及时上报国家医保局。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避免形成负面舆情。要建立内部通报机制,加大面向定点医药机构的典型案例内部通报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来源:药山河

三、多省市发药企违规协查函,涉12家医院!

4 月 16 日,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接到了四川、北京等外省市的协助调查函,就其属地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推广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协助调查,涉及青海省 12 家医院 1 家企业。

接到协助调查函后,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迅速安排部署,就相关调查事宜及取证策略进行分析研判,并抽调执法骨干组成工作组,深入相关医疗机构和涉案企业,及时掌握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流程制度、采药协议、涉案药品采购及库存情况,与相关药企、受委托推广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以及重点科室、人员在药品采购中的关联度等内容。

最后,获取到了与涉案药企相关药品有交易的 6 家医院相关材料,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深入调查和行为认定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材料。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表示,接下来,将持续强化青海省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获取渠道,坚决打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医疗市场环境。

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地传出消息,比如今年某地三家药企被审计出一些问题,涉及推广费、会议费、服务费造假,并伴有资金回流等现象,一个多月前,该市税务部门按照审计部门转来的结果,对当地三家药企涉税问题进行检查,发票明细,逐个核查当地商户对其开票业务的真实性,同时发起调查,防止相关企业注销。

类似的事情当地的小伙伴们应该都比较了解了,对形势应该有自己的判断。

在当下的反腐大势下,对于药品推广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面临市监、税务部门的检查,还会有更多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都会涉及,比如,本月初,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就联合召开了 2024 年全国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其中,六个重点中,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被再次列入。

而对于会议费造假,如大家所见,469 号函之后,多地卫健委也有部署,比如湖南省本月就已经开始执行对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的管理,开始自查自纠。

照这个形势下来,今年必定会有一些企业成为典型
来源:医药代表

四、辽宁:直接挂网产品可二次议价,两年无交易转“非活跃区”,挂网三年可涨价/可撤网

一、优化挂网采购规则

(一)直接挂网采购。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首发价格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医疗卫生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次议价。
----这里再次提到首发价格,看来不远了!!!

(二)限价挂网采购。未纳入直接挂网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限价挂网。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可与相关生产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采购。

拟新增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企业可按要求随时申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按月受理,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挂网前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不得通过变更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涨价。

----直接挂网产品可二次议价采购、简化流程、不允许涨价!!!

二、限价挂网管理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限价的制定。

1、已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以现行挂网价格作为挂网限价。

2、新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查验核对,以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除外)作为挂网限价;

3、创新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全国各省均未挂网的,申报企业可按照承诺制要求,承诺以全国最低价作为挂网限价。

4、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包材的药品,挂网限价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国家有明确限价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建立限价动态调整机制

1、动态调整:依据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挂网价格政策调整和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挂网限价实行动态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其他省份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除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

2、可涨价及申请:对挂网满3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确因成本上涨需要调价的,企业可自主申报,原则上每年联动一次其他省份挂网价格。

(三)实行分区管理

1、双分区: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按交易状态分为“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

2.1连续2年以上(含2年),省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含线上采购以及临时应急线下采购),交易状态自动转入“不活跃区”,

2.2“不活跃区”挂网限价仍属于有效的挂网价格,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

3、不活跃区药品和医用耗材激活交易时,原挂网限价不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自动激活;原挂网限价高于全国各省挂网价格时,需调整限价方可激活。

三、实行议价采购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限价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直接将限价做为采购价格,也可与相应生产企业进行议价。

医疗卫生机构可单独或组成联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限价,议定价格须通过省采购平台填报。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议定价格进行网上交易。

生产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卫生机构发起的议价邀约。
来源:@风云药谈整理

声明:本文系转载内容,图片、文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本平台留言,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独家集采品种推荐 |
通用名 剂型 省份 基药 发布时间
舒筋活血... 丸剂 宁夏 基... 2014-06-17
清热散结... 片剂 贵州 非... 2018-08-14
注射用左... 冻干粉... 云南 非... 2019-11-20
复方北豆... 片剂(... 广西 2016-11-09
脉君安片 糖衣片 山东 低... 2018-09-27
孕妇金花... 片剂 湖南 2020-06-29
赖氨葡锌... 颗粒剂... 福建 2016-03-08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 网站更新公告 · 药监局数据 ·